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57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57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遠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783號、第4989號、第528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忠義書記官吳美雲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謝遠平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謝遠平前①於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竹北簡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②又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竹北簡字第6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1年
8月31日執行完畢。
(二)謝遠平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乘附表所示之人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旋即逃逸。嗣經警方獲報後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三)案經 黎平 義訴由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美雲
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主文罪名及宣│被害人│時間、地點│犯罪手法及被害人失竊財物│││告刑││││├─┼──────┼───┼──────┼─────────────┤│1│謝遠平犯竊盜│昌億汽│民國102年3│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罪,累犯,處│車股份│月27日上午9│重型機車至前揭地點徒手竊取│││有期徒刑陸月│有限公│時18分許於新│鋼板吊架、輪軸殼及飛輪各1│││,如易科罰金│司(下│竹縣竹北市中│個,得手後置放於自己實力支│││,以新臺幣壹│稱昌億│華路0000號昌│配下之機車踏板上。嗣謝遠平│││仟元折算壹日│公司)│億公司車棚內│欲離開之際遭 黎平義 發現而報│││。│││警處理。│├─┼──────┼───┼──────┼─────────────┤│2│謝遠平犯竊盜│金一電│102年3月27│至前揭地點徒手竊取象印壓力│││罪,累犯,處│器行老│日下午7時許│電子鍋1台(業已發還金一電│││有期徒刑陸月│闆 戴輝 │於新竹縣新豐│器行老闆 戴輝鐘 ),得手後離│││,如易科罰金○○○鄉○○路000│去,並交由不知情之李 劉興 變│││,以新臺幣壹││號金一電器行│賣之際,其將該電子鍋攜至上│││仟元折算壹日││內│址估價而循線查獲。│││。││││├─┼──────┼───┼──────┼─────────────┤│3│謝遠平犯竊盜│ 林美 玉│102年4月4│至前揭地點徒手竊取 林美玉 所│││罪,累犯,處││日下午4時50│有之紗窗2扇(業已發還林美│││有期徒刑伍月││分許於新竹縣│玉),得手後離去並持之變賣│││,如易科罰金│○○○鄉○○路│予不知情之 蘇裕翔 而得款現金│││,以新臺幣壹││00巷00號│新臺幣1209元,嗣經林美玉調│││仟元折算壹日│││閱監視器發現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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