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興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興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許興仙(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1日訊問時表示:希望從輕定刑,能早一點出去照顧兩個孩子等語(見本院卷第113至117頁),復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竊盜罪,復係在一定期間內反覆所犯,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及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附表:受刑人許興仙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9.01.08109.01.08109.01.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61、1346、1520、1525、2568、2849、2955、3043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4、17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4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57號判決日期109.10.13110.02.24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4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5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12110.02.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編號2至3前經苗栗地院109年度易字第37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01.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4、17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57號判決日期110.02.24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2.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