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義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義德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義德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自民國107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該案件並於107年8月6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執緩字第768號執行,惟受刑人倪義德未履行判決所附之緩刑條件,經 張麗中 具狀請求撤銷其緩刑,核該受刑人所為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先予敘明。
三、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是遇有上開情形,法院即應依裁量其緩刑宣告得否撤銷。又上述規定,考其立法意旨,即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一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供作審認之標準(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立法理由參照)。則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是否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若屬可能,究否有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堪認原緩刑之宣告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先予敘明。
四、經查:㈠受刑人倪義德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7年7月
12日,以106年度易字第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給付被害人張麗中新臺幣180萬元,其給付方式係自107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3萬元,匯至張麗中之台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至全部清償為止,該案件並於107年8月6日確定,且經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107年度執緩字第768號)乙節,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㈡又受刑人自107年8月起,按月給付3萬元,至108年1月止,
迄今未再依上開給付內容,按月支付被害人任何賠償金額等情,業據被害人張麗中於108年6月14日到庭陳述明確,並有上開存摺內頁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佐。嗣經本院通知其於108年7月26日到庭說明,其仍無故未到,且未提出任何說明,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刑事報到單1份在卷可考,是審酌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未遵期報到,受刑人行方不明,客觀上已難預期受刑人履行判決所諭知緩刑條件,再受刑人明知其有案在身,於判決確定日起至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止,均未主動陳報變更住居所,亦未主動向檢察署詢問案件執行相關事項,受刑人主觀上恐無履行判決所諭知緩刑條件之意。經斟酌前述未履行緩刑條件之情形,認其確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且其違反情節亦屬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