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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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900號聲請人國正包裝材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29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台幣)││││├──┼─────┼────────┼─────┼──────┼────┼──────┤│001│力霸工業│兆豐商業銀行蘭雅│3,906元│98年11月30日│0000000│3個月│││有限公司(│分行│││││││ 陳士禮 )││││││├──┼─────┼────────┼─────┼──────┼────┼──────┤│002│金鹿有限│彰化商業銀行 永春 │54,400元│98年12月10日│0000000│4個月│││公司( 魏輝 )│分行│││││├──┼─────┼────────┼─────┼──────┼────┼──────┤│003│台灣眾鑫企│彰化商業銀行 松江 │19,740元│98年12月20日│0000000│4個月│││業有限公│分行│││││││司( 陳聰明 )││││││├──┼─────┼────────┼─────┼──────┼────┼──────┤│004│ 大來 運動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2,510元│99年1月5日│434724│5個月│││材有限公│新店分行│││││││司( 吳明來 )││││││├──┼─────┼────────┼─────┼──────┼────┼──────┤│005│大來運動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6,135元│98年12月15日│361344│4個月│││材有限公│新店分行│││││││司(吳明來)││││││├──┼─────┼────────┼─────┼──────┼────┼──────┤│006│星朋企業有│第一商業銀行新店│126,396元│98年12月25日│0000000│4個月│││限公司(│分行│││││││ 鄭秀芬 )││││││└──┴─────┴────────┴─────┴──────┴────┴──────┘附記: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