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7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15日,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43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526號),判處受刑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判處罰金3000元確定在案。本件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顯合於減刑條件,又所犯賭博罪,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之罪,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許增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