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833號債權人 張智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保亮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25,895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
務人積欠債權人薪資24,895元不相符)㈡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保亮企業社」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