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廖韋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慶生┌──────────────────────────────────────────────────────────────┐│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 林鈺璉 │兆豐商銀宜蘭分行│廖韋翔│106年9月11日│100,000元│CA0000000││├─┼─────────┼─────────┼─────────┼─────────┼────────┼────────┼──┤│02│林鈺璉│兆豐商銀宜蘭分行│廖韋翔│106年10月11日│100,000元│CA0000000││├─┼─────────┼─────────┼─────────┼─────────┼────────┼────────┼──┤│03│林鈺璉│兆豐商銀宜蘭分行│廖韋翔│106年11月11日│100,000元│CA0000000││├─┼─────────┼─────────┼─────────┼─────────┼────────┼────────┼──┤│04│林鈺璉│兆豐商銀宜蘭分行│廖韋翔│106年9月20日│100,000元│CA0000000││├─┼─────────┼─────────┼─────────┼─────────┼────────┼────────┼──┤│05│林鈺璉│兆豐商銀宜蘭分行│廖韋翔│106年10月20日│100,000元│CA0000000││├─┼─────────┼─────────┼─────────┼─────────┼────────┼────────┼──┤│06│林鈺璉│兆豐商銀宜蘭分行│廖韋翔│106年11月20日│100,000元│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