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28號原告 徐世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55號),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蘇冠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