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告 吳榮木 原告 吳美芝 原告 吳金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各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是原告三人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共24,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