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陳清雄 被告 鄧洧達
陳昱豪 蕭彥宇 林炯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訴字第2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施志遠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月琴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