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36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紀雅芬 債務人晶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施憲廷 人債務人 陳伸長 債務人 楊永發 債務人 楊志偉
一、㈠債務人晶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憲廷、楊永發、楊志偉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晶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憲廷、陳伸長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四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晶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憲廷、陳伸長、楊永發、楊志偉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