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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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勇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洪勇龍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洪翠芬法官鄭聖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