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9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務人楊軒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8,523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