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6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中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49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建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建中自民國102年6月2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在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之「晉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晉越公司)任職,擔任臺中地區之司機職務,負責向客戶收取託運商品並代收運費之工作,係從事業務之人。劉建中明知向客戶收取運費後,應交予晉越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後,於集中保管期間之102年7月30日後之某日,將上開集中保管之款項為一次性侵占入己,未交予晉越公司。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建中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賴聖云 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之指訴。
㈢卷附晉越公司提單影本10張、工作交接清表1紙、被告於102
年10月24日始將所侵占款項繳還晉越公司之現金收入傳票影本1紙。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累犯,願受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緩刑3年;附記事項,被告應於103年1月27日前向國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之認罪協商金。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如附表所示所收取之款項,固分佈於102年5至7月間,
但經本院調查後,因依現有積極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係於各筆款項收款後,分別時間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仍不無可能是被告於集中保管後,為一次性的挪用侵占入己,爰依罪疑唯輕原則,宜認被告是於收取貨款後,遲未入帳,於集中保管期間,在102年7月30日後之某日,將上開累積集中保管之款項為一次性的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並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犯罪事實及論罪之罪數。
㈡被告業於103年1月23日向國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之認罪協商金,有匯款回條附於本院卷可憑。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日期│被告向客戶收取運費之金│客戶名稱││││額(新臺幣:元)│(寄件人)│├──┼─────┼───────────┼────────┤│1│102年7月30│4200元│太郡科技有限公司│││日│││├──┼─────┼───────────┼────────┤│2│102年7月30│1260元│博威公司│││日│││├──┼─────┼───────────┼────────┤│3│102年7月5│360元│ 林晉 加│││日│││├──┼─────┼───────────┼────────┤│4│102年6月19│360元│林晉加│││日│││├──┼─────┼───────────┼────────┤│5│102年7月6│80元│林晉加│││日│││├──┼─────┼───────────┼────────┤│6│102年7月9│720元│林晉加│││日│││├──┼─────┼───────────┼────────┤│7│102年7月6│240元│林晉加│││日│││├──┼─────┼───────────┼────────┤│8│102年6月15│1035元│ 宏泰 │││日│││├──┼─────┼───────────┼────────┤│9│102年5月25│2875元│宏泰│││日│││├──┼─────┼───────────┼────────┤│10│102年7月3│3220元│宏泰│││日│││├──┼─────┼───────────┼────────┤│總計││1萬4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