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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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請人A01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02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7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家上字第一七六號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76號請求離婚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因有核對民國113年1月18日準備程序開庭內容是否與該日筆錄相符之必要,以 利伊 作為上訴之理由,為維護伊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該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伊倫法官王育珍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