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乙○○( 彭嘉玲 )兼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