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 律師
顏維助 律師複代理人 楊凱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26號返還房屋等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8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713號背信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3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離婚訴訟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裁判,因兩造對於婚後財產之歸屬有所爭執而另案訴訟中,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26號返還房屋等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8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另由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雖於98年4月15日宣判,惟該案原告甲○○已於98年5月
19日提起上訴而未確定,而本案此部分之裁判係以上開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此在上揭案件判決確定前,本院尚無從認定兩造婚後財產歸屬之範圍及其價值。又本件被告另主張原告以犯罪手法侵占其財產而涉有背信、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713號背信案偵查中;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342號續行偵查中,而原告所涉此部分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亦無由判斷。綜上所述,本件在上揭民事事件或刑事案件裁判確定或偵查終結前,本院無從具體認定兩造婚後財產歸屬之範圍及其價值,據以計算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