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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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家柔黃偉怡 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陳明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二、請說明目前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是否共同分擔租金?如有,分擔之比例及金額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所列父、母每月各扶養費5,000元,是否已扣除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之金額?如其他扶養義務人無法分擔,請提出說明。
五、請說明聲請更生後之收入所得是否有變動,並提出自108年
5月迄今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七、請提出自106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八、如有調整每月支出,請重新提出更生方案,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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