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逸仙居社區管理負責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怡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係請求管理費用,請 陳明 聲請人名稱為管委會或鄭延壽?若為管委會,請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並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提出相對人張怡和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