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064號聲請人 張庭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鳳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記載聲請人於108年06月01日向相對人提示「上開三紙票據」,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聲請人本件所聲請本票共五張,確認其他二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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