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婁德權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