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 林錦坤 聲請人林桓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伍輝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另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狀內未記載相對人伍輝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真正住居所等,亦應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以及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