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除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更字第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莊福來┌──────────────────────────────────────┐│本票附表:98年度除更字第1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考││號││││(新臺幣)││├──┼───────┼───────┼───────┼────────┼──┤│001│張 王學英 即正和│91年7月2日│96年7月2日│2,000,000元││││當鋪│││││├──┼───────┼───────┼───────┼────────┼──┤│002│ 張王學英 即正和│91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291,000元││││當鋪│││││├──┼───────┼───────┼───────┼────────┼──┤│003│張王學英即正和│92年4月28日│96年4月28日│1,052,000元││││當鋪│││││├──┼───────┼───────┼───────┼────────┼──┤│004│張王學英即正和│94年2月3日│96年2月3日│973,000元││││當鋪│││││├──┼───────┼───────┼───────┼────────┼──┤│005│張王學英即正和│94年8月26日│96年7月25日│390,000元││││當鋪│││││├──┼───────┼───────┼───────┼────────┼──┤│006│張王學英即正和│94年10月21日│96年5月21日│720,000元││││當鋪│││││├──┼───────┼───────┼───────┼────────┼──┤│007│張王學英即正和│94年12月5日│96年6月29日│172,800元││││當鋪│││││├──┼───────┼───────┼───────┼────────┼──┤│008│張王學英即正和│95年1月6日│96年7月6日│600,000元││││當鋪│││││├──┼───────┼───────┼───────┼────────┼──┤│009│張王學英即正和│95年11月29日│96年6月29日│670,000元││││當鋪│││││├──┼───────┼───────┼───────┼────────┼──┤│010│張王學英即正和│92年2月17日│96年2月17日│500,000元││││當鋪│││││├──┼───────┼───────┼───────┼────────┼──┤│011│張王學英即正和│93年6月16日│96年2月16日│300,000元││││當鋪│││││├──┼───────┼───────┼───────┼────────┼──┤│012│張王學英即正和│93年9月3日│95年5月3日│1,300,000元││││當鋪│││││├──┼───────┼───────┼───────┼────────┼──┤│013│張王學英即正和│96年3月30日│96年6月30日│300,000元││││當鋪│││││├──┼───────┼───────┼───────┼────────┼──┤│014│張王學英即正和│96年6月5日│96年7月5日│930,000元││││當鋪│││││├──┼───────┼───────┼───────┼────────┼──┤│015│張王學英即正和│96年6月20日│96年7月20日│200,000元││││當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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