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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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 楊凱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據實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劉昀匊附表:
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完整協議書及參與協議之債權人明細。
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有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如有,原因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債務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暨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其他扶養義務人及收入情形,暨上開證明文件。
聲請(97年7月1日聲請)前2年財產變動情形,並提出釋明文件。
許雅麗 戶籍謄本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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