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除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更字第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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