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85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