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吳維惠 相對人 陳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足成建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左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6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億2仟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6月15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八)相對人:陳郁雯。債務人:足成建設有限公司。嗣全部抵押物於107年3月7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郁雯。而債務人足成建設有限公司於106年6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1億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分別為113年6月28日、121年6月22日、121年6月2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7年1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96,288,773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借據影本、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5月29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6月15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4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新北││16│空│145.58│全部│陳郁雯││││││││白││││├──┼───┼────┼────┼────┼────────┼─┼─────────┼──────┼──────┤│002│南投縣│名間鄉│新北││17│空│138.59│全部│陳郁雯││││││││白││││├──┼───┼────┼────┼────┼────────┼─┼─────────┼──────┼──────┤│003│南投縣│名間鄉│新北││18│空│152.24│全部│陳郁雯││││││││白││││├──┼───┼────┼────┼────┼────────┼─┼─────────┼──────┼──────┤│004│南投縣│名間鄉│新北││19│空│151.29│全部│陳郁雯││││││││白││││├──┼───┼────┼────┼────┼────────┼─┼─────────┼──────┼──────┤│005│南投縣│名間鄉│新北││20│空│160.55│全部│陳郁雯││││││││白││││├──┼───┼────┼────┼────┼────────┼─┼─────────┼──────┼──────┤│006│南投縣│名間鄉│新北││21│空│220.15│全部│陳郁雯││││││││白││││├──┼───┼────┼────┼────┼────────┼─┼─────────┼──────┼──────┤│007│南投縣│名間鄉│新北││22│空│842.67│全部│陳郁雯││││││││白││││├──┼───┼────┼────┼────┼────────┼─┼─────────┼──────┼──────┤│008│南投縣│名間鄉│新北││23│空│513.58│全部│陳郁雯││││││││白││││├──┼───┼────┼────┼────┼────────┼─┼─────────┼──────┼──────┤│009│南投縣│名間鄉│新北││317│空│825.32│全部│陳郁雯││││││││白││││└──┴───┴────┴────┴────┴────────┴─┴─────────┴──────┴──────┘┌────────────────────────────────────────────────────────────────┐│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4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3│彰南路571之1號│新北段23、317│醫院、鋼筋混凝│一層:783.19、二││全部│陳郁雯││││││地號│土造、004層│層:720.63、三層│││││││││││:720.63、四層:│││││││││││720.63、屋頂突出│││││││││││物:89.93、合計│││││││││││:3035.01│││││└──┴───┴───────┴───────┴───────┴────────┴───────┴───┴──────┴─────┘※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