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512號聲請人 廖修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5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47│股票│1│1│├──┼──────────┼────────┼──┼──┼──┤│0002│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609至(D)617│股票│9│9│├──┼──────────┼────────┼──┼──┼──┤│0003│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887至(D)890│股票│4│4│├──┼──────────┼────────┼──┼──┼──┤│0004│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1063至(D)1071│股票│9│9│├──┼──────────┼────────┼──┼──┼──┤│0005│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1583至(D)1587│股票│5│5│├──┼──────────┼────────┼──┼──┼──┤│0006│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1951至(D)1958│股票│8│8│├──┼──────────┼────────┼──┼──┼──┤│0007│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C)963至(C)965│股票│3│30│├──┼──────────┼────────┼──┼──┼──┤│0008│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C)1091│股票│1│10│├──┼──────────┼────────┼──┼──┼──┤│0009│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C)1346至(C)1352│股票│7│70│├──┼──────────┼────────┼──┼──┼──┤│0010│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C)1609至(C)1610│股票│2│20│├──┼──────────┼────────┼──┼──┼──┤│0011│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C)2038至(C)2041│股票│4│40│├──┼──────────┼────────┼──┼──┼──┤│0012│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B)502至(B)516│股票│15│1500│├──┼──────────┼────────┼──┼──┼──┤│0013│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B)878至(B)899│股票│22│2200│├──┼──────────┼────────┼──┼──┼──┤│0014│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B)1102至(B)1104│股票│3│300│├──┼──────────┼────────┼──┼──┼──┤│0015│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B)1380至(B)1389│股票│10│1000│├──┼──────────┼────────┼──┼──┼──┤│0016│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B)1945至(B)1965│股票│21│2100│├──┼──────────┼────────┼──┼──┼──┤│0017│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B)3217至(B)3270│股票│54│5400│├──┼──────────┼────────┼──┼──┼──┤│0018│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B)7064至(B)7091│股票│28│2800│└──┴──────────┴────────┴──┴──┴──┘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