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7570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
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