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7570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
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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