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4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31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