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211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4日上午10時13分在
本庭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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