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陳秋寧 被告 劉鎮銨
劉益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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