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488號
原 告 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被 告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支付票號PC0000000、PC0000000、
XC0000000之票款,被告則抗辯上開票款債權業因抵銷而不
存在,且被告業於96年10月29日對原告提起確認票號000000
0、0000000號票款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並於97年5月5日
追加起訴確認本件上開3張支票票款債權不存在之訴,刻由
本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案件審理中,請求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等語。查被告上開抗辯,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
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案卷核閱無訛,而本件給付票款之裁判
,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