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19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林求成林士銓 之繼承人
林佩儀 即林士銓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求成、林佩儀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士銓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士銓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求成即林士銓之繼承人、 林俊銘 即林士銓之繼承人、林佩儀即林士銓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林俊銘即林士銓之繼承人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12年3月22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林俊銘即林士銓之繼承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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