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74號反請求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反請求原告提起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就剩餘財產分配及損害賠償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2項之規定,應與離婚部分分別徵收,而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57萬元(計算式:357萬元+100萬元=45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24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萬9243元(計算式:3000元+4萬6243元=4萬9243元),未據反請求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佳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