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林瑞展 被告 林彥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訴字第17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江健鋒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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