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鼎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鼎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鼎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年4月確定(聲請書略載為3年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105年3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335、582號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2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9月4日入監,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12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縮刑68日,預計縮短刑期至105年10月3日期滿,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羅惠琳【附表一】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就受刑人李鼎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得否易科罰金│否│是│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否│是│是│├────────┼────────┼────────┼────────┤│犯罪日期│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101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字第3538、3604號│偵字第1865號│偵字第173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7│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9號│1377號│14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9日│101年11月21日│101年11月22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7│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9號│1377號│14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3日│101年12月22日│102年1月2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164號│字第84號│字第340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得否易科罰金│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犯罪日期│101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21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3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338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4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82號│││└────────┴────────┴────────┴────────┘【附表二】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就受刑人李鼎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31日上午│101年4月4日│101年2月25日│││11時57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72號│毒偵字第761號│偵字第353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479││││551號│90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2日│101年8月27日│101年10月2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479││││551號│902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3日│101年9月27日│101年1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39號│執字第2566號│執字第3164號││├────────┴────────┤(編號3至7定應執│││編號1至2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7號定│行刑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5日│101年2月27日│101年2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538、3604│偵字第3538、3604│偵字第3538、3604│││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79│101年度易字第479│101年度易字第47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79│101年度易字第479│101年度易字第479││││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3日│101年12月3日│101年1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164號│執字第3164號│執字第3164號│││(編號3至7定應執│(編號3至7定應執│(編號3至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行刑有期徒刑1年│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8月)│8月)│└────────┴────────┴────────┴────────┘┌────────┬────────┬────────┬────────┐│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538、3604│偵緝字第285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79│101年度基簡字第│││││號│12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9日│101年11月2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79│101年度基簡字第│││││號│12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3日│102年1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64號│執字第154號││││(編號3至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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