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胡俊智 被告 謝鎮澤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24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黃龍忠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