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救字第2號聲請人 張世達 相對人 吳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專利權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償還借款事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旗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件有關專利權事務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積蓄又遭相對人借用未還,已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或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29年抗第179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輕度重障者,且其民國102、103年度並無任何所得,104年度之所得額為新台幣41,500元,且名下財產僅有西元1993年份、1988cc之國瑞汽車1輛,並無其他不動產等情,有聲請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102、103、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為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另參諸聲請人提出105年1月5日新北市瑞芳區傑魚里辦公處證明書、衛生服務部中央健保署103年12月26日健保北字第1031336879號函,顯示聲請人經濟困頓,並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列入「103年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經濟困難者健保費計畫」之補助名單中,聲請人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經濟信用,已足釋明。另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專利權事務之訴訟,業據聲請人提出本票、提貨同意書、不可撤銷契約書、合約書、交換式旅行電源供應器、典交清冊等件為證,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參照前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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