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157號債權人 呂淑滿 債務人詮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票號UA0000000號支票,債務人並非發票人,從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該支票所載票款及利息,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債權人應以正確之發票人為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方屬適法,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