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682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即債權憑證記載以,執行名義之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票字第25804號民事裁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在卷可稽,是該本票之票據履行地顯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則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68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年利率│├──┼─────┼──────┼────┼────────┼───┤│001│楊 蔡金釵 、│84年11月14日│未載│90,000,000元│6%│││ 楊恭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