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書銘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5,
978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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