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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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964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江儒德選任辯護人楊思勤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根池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楊 慶宗 選任辯護人 陳信憲 律師
曾孝賢 律師被告 夏再成
陳崑祥 上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梁淑華 律師被告 羅世 雄
林萬發 上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 律師被告 陳黃登 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578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33、1700、2179、26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江儒德、李根池、 楊慶 宗暨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江儒德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上開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其餘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多數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根池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上開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其餘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伍年 。
楊慶宗 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緣址設基隆市○○區○○路00巷0號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和平島漁船加油站(下稱和平島加油站)係中油公司向經濟部申請,於民國83年1月20日經經濟部許可並設立登記之直營漁船加油站,依廢止前「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4條規定,從事優惠漁業動力用油之配售,且係「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下稱「供售作業要點」)96年1月
1日施行前經許可設立之從事供售漁業動力用油之機構,除得免簽行政契約,亦為供售作業要點第3點所稱之「供油單位」,仍屬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委託辦理優惠漁業動力用油(下稱優惠漁船油)銷售作業之機構。江儒德、李根池分別為和平島加油站之站長、代理值班站長,負有依據「供售作業要點」、「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下稱「優惠油價標準」)規定銷售優惠漁船油,為從事業務之人。江儒德、李根池均明知為避免不肖漁業人詐購優惠漁船油以牟利,受理漁業人購買優惠漁船油時,應依上開規定先核對漁業執照與購油手冊及該漁船所裝設航程紀錄器(即VoyageDataRecorder,下稱VDR)之漁船船名、統一編號、購油手冊記載內容是否相符,以航程讀取器連接至漁船上之VDR讀取作業時數資料,並顯示於電腦螢幕供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員閱覽,將上開漁船資料、自該漁船所裝設VDR讀取之作業時數及漁業人欲申購之優惠漁船油量,登載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內,據以製作計算該漁船「核實補充油量」(即依作業時數自動計算出最高可受核配之優惠漁船油量)、「實加油量」(即漁業人實際申購之優惠漁船油量)及「補助金額」之「補充漁船用油書」,另依照和平島加油站之作業流程,江儒德、李根池對於漁業人實際申購之油量,須製作其等業務上所掌之「流量計印數機發油記錄單」(下稱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前者交予加油站灌台人員插入灌台內進行發油動作,後者俟油款繳付後交予漁業人收執。完成加油後,再依漁業人實際申購油量,收取扣除優惠油價補貼款(即漁船油免稅牌價之14%)後之油價,並在購油手冊記載購油日期、購油數量、作業時數,於核章欄核章,同時以航程讀取器之印表機,將前述資料列印交給漁業人,並登載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嗣每月月底,江儒德、李根池再登入「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列印統計當月漁船購油數量及補助金額之「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持向農委會請款而行使,再由農委會將補貼款無息歸付和平島加油站。
二、楊慶宗係「 鴻海 2號」漁船(統一編號:CT6-0361號)及「 龍進 6號」漁船(統一編號:CT6-1102號)之船主。楊慶宗、江儒德及李根池均明知漁業執照、購油手冊及漁船所裝設之VDR所載漁船資料均相符者,始得依該漁船VDR之作業時數,申購核配予該漁船之優惠漁船油,而享有優惠油價補貼款,詎楊慶宗為謀取優惠油價補助款,除申購「鴻海2號」、「龍進6號」受核配之甲種漁船油外,另要求江儒德、李根池將其他漁船未用罄之「核實補充油量」私下售予楊慶宗(即俗稱之撿油),江儒德、李根池應允後,其等三人即共同基於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江儒德、李根池分別於附表一之㈠編號
1至9所示之時間,利用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9所示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之機會,登入「漁業管理資訊系統」竄改紀錄,製作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9所示購油數量不實之「補充漁船用油書」及「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以浮報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9所示漁船申購之甲種漁船油量,繼將該浮報之甲種漁船油量私下售予楊慶宗,而分別於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至9所示「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甲種漁船油之時間,加入「鴻海
2號」、「龍進6號」漁船內,再由江儒德、李根池持上開登載不實之「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向農委會請領補助款而行使,使農委會承辦人員誤以為上開浮報申購之甲種漁船油均係由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9所示漁船合法申購,而將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9浮報申購部分所示之補貼款歸付和平島加油站(各次詐得之補助款詳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9「詐欺所得金額欄」所示),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153萬4,570.62元之補貼款,足以生損害於農委會管理優惠漁船油之正確性。江儒德、李根池於前述撿油過程中,亦同時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將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9所示漁船申購上開浮報數量優惠漁船油之不實事項,填製於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9所示浮報申購部分之統一發票及「發油記錄單」上(其中附表一之㈠編號8之③所示浮報申購部分之統一發票僅填載銷售數量,而未填載買受人,並無登載不實),以利作帳。
三、江儒德、李根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漁船,實際未申購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浮報申購部分之甲種漁船油,仍以前揭相同撿油手法,於民國100年12月至101年11月間,分別製作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浮報申購部分所示之統一發票及「發油記錄單」,佯以該部分油量係由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漁船所申購,並製作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購油數量不實之「補充漁船用油書」及「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其中附表二編號2之①、③、3之①、③、4之①、⑤、⑥、6之
①、7之①、8之⑤、⑥、9之④、⑥所示之「補充漁船用油書」,其上登載購油數量與該漁船實際申購數量相符,並無登載不實),再於每月月底,持該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向農委會請領優惠油價補貼款而行使之,以此方式將上開浮報申購之甲種漁船油撿油予不詳漁船,農委會承辦人員誤以為上開浮報申購之甲種漁船油均係由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漁船合法申購,而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12之浮報申購部分所示之補貼款歸付和平島加油站(各次詐得之補助款詳附表二編號1至12「詐欺所得金額欄」所示),江儒德、李根池及不詳漁船船主共計詐得473萬6167.62元之補貼款,足以生損害於農委會管理優惠漁船油之正確性。
四、 廖信德 (業經原審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係「 順德 發號」漁船(統一編號:CT4-1243號)之船主,因甲種漁船油之實際售價,於101年9月10日將由 每公 秉22,526元調漲為每 公秉 22,698元,而「順德發號」漁船不及於101年9月9日前進港加油,廖信德為節省購油開支,見「 金瑞益 36號」漁船於101年9月9日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時,仍有「核實補充油量」未用罄,遂央求江儒德協助將「金瑞益36號」漁船剩餘之「核實補充油量」撿油予「順德發號」漁船,江儒德應允後即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以及與廖信德共同基於詐欺得利、登載業務上不實文書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江儒德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內,虛增「金瑞益36號」漁船實際申購之甲種漁船油數量,並製作如附表三編號1浮報申購①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及「發油記錄單」,佯以該浮報之6公秉甲種漁船油係由「金瑞益36號」漁船所申購,然實際上江儒德係將該部分油量,以
101年9月9日之油價私下售予廖信德,而於101年9月11日撿油予進港加油之「順德發號」漁船,嗣江儒德再製作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購油數量不實之「漁船購油紀錄日報表」,持向農委會請領補貼款而行使之,以此方式使廖信德因而減少支出1,032元購油價差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農委會管理優惠漁船油之正確性。
五、 江長泉 (業經原審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處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確定)係「新勝號」漁船(統一編號:CT2-6377號)之船主,因「新勝號」漁船未裝設VDR,依優惠油價標準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30日核配2.2公秉之甲種漁船油,為定額補助,江長泉遂於定額補助用罄後,央求江儒德、李根池協助撿油,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江長泉與江儒德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江儒德於101年9月9日,利用「金瑞益36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之機會,在「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內,將「金瑞益36號」漁船實際申購之甲種漁船油數量浮報1公秉,繼將該1公秉油量售予江長泉,嗣江儒德再持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購油數量登載不實之「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向農委會請領優惠油價補貼款,使農委會承辦人員誤以為該1公秉油量,亦係由「金瑞益36號」漁船合法申購,而將如附表三編號1浮報申購②部分所示之補貼款歸付和平島加油站,使江長泉詐得3,66
7元補助款,足以生損害於農委會管理優惠漁船油之正確性。江儒德於前述撿油過程中,亦單獨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將「金瑞益36號」漁船申購上開浮報數量優惠漁船油之不實事項,填製於如附表三編號1浮報申購②部分之統一發票及「發油記錄單」,以利作帳。
㈡、江長泉與李根池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根池於100年4月10日,利用「 鑫豐春 11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之機會,在「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內,將「鑫豐春11號」漁船實際申購之甲種漁船油數量浮報1公秉,繼將該1公秉油量售予江長泉,嗣李根池再持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購油數量登載不實之「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向農委會請領優惠油價補貼款,使農委會承辦人員誤以為該1公秉油量,亦係由「鑫豐春11號」漁船合法申購,而將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補貼款歸付和平島加油站,使江長泉詐得3,191元補助款,足以生損害於農委會管理優惠漁船油之正確性。李根池於前述撿油過程中,亦單獨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將「鑫豐春11號」漁船申購上開浮報數量優惠漁船油之不實事項,填製於如附表三編號2浮報申購部分之統一發票及「發油記錄單」,以利作帳。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六 海巡隊 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說明
一、查檢察官、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及其等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包括同案被告)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或表示同意做為證據、或表示無意見、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201、204、215、21
9頁、卷㈡第39至46頁、第223頁反面至第224頁),復於審理期日經本院提示證據方法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或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茲審酌該等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楊慶宗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 倪萬來 、 陳永華 、 宋德祥 、 鄭基賢 、 黃麗香 、 吳榮華 、 陳一珠 、ZAINUDINMOHAD、CA
REDDI、JUNEDI、SAHIM、ADICITOBINDASKA、WAWANIM
DRAPRATAMA、WAPPIN、JUNEDI、 吳永成 、 杜世藩 、 阮松茂 、 洪金良 、 朱鐵勇 (起訴書誤載為 朱鐵永 )、陳 梅華 、 呂美足 、 洪天進 、 游添明 、 蘇吉 雄、 盧碧芳 、 林美珠 及 張麗華 等於海巡隊之調查筆錄,屬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查上開證言並無符合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有關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該證言對被告楊慶宗自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惟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之使用。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為無益之說明。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查證人杜世藩、阮松茂、洪金良、朱鐵勇、 陳梅華 、呂美足、洪天進、游添明、 蘇吉雄 、盧碧芳於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雖據被告楊慶宗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然並未具體指明該等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衡諸上開規定,上開證人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被告楊慶宗之辯護人雖主張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因未經交互詰問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06、207頁),惟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證據能力則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二者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係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確認被告犯罪嫌疑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證據能力有無,仍應依相關證據法則之規定而為判斷,非謂未經被告或其辯護人予以詰問,即無證據能力。辯護人以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未經被告楊慶宗詰問,即認應無證據能力云云,自已混淆詰問權與偵查中證言證據能力之分際。況被告楊慶宗及其辯護人於本院並無聲請傳喚上開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經審判長詢問「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被告楊慶宗及其辯護人均答稱「沒有」(見本院卷㈡第112頁反面),復據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定程序提示上開證人之偵訊陳述筆錄內容,已就上開證人之偵訊陳述為合法之調查,是上開證人之偵訊陳述應得採為認定被告楊慶宗犯罪事實之依據。
四、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復均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進行調查,並予以當事人辯論,被告等之訴訟防禦權,已受保障,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㈠、被告江儒德坦承自95年間起擔任和平島加油站站長,任職期間確有幫「鴻海2號」、「龍進6號」、「順德發號」、「新勝號」漁船及其他不詳漁船為事實欄二、三、四、五之㈠所示之撿油事實等情不諱(見本院卷㈠第179頁反面),惟辯稱:其未受農委會委託,亦未具有農委會之法定權限,並非刑法第10條第2項所定之公務員,應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等語。
㈡、被告李根池坦承擔任和平島加油站副站長兼代理值班站長,及有為「鴻海2號」、「龍進6號」、「新勝號」漁船及其他不詳漁船為事實欄二、三、五之㈡所示之撿油事實等情不諱(見本院卷㈠第179頁反面),惟辯稱:其或其任職之和平島加油站均未直接與農委會簽訂「優惠漁業動力用油供售行政契約書」,且其係依雇主中油公司之指示,將漁船油販售予漁船,再將販售所得繳回中油公司,所從事者與國家高權無關,亦未被賦予其他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利主體之身分,並非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之委託公務員等語。
㈢、被告楊慶宗對於其係「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之船主,且有為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3、5、6、8③所示之撿油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㈠第179頁反面),惟辯稱:
被告李根池、江儒德並非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不具有公務員身分,被告楊慶宗自無可能與被告李根池、江儒德共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另附表一之㈠編號4、7、8
①②、9①②所示之各次撿油,均不能證明是「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所檢油等語。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均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所規定之身分公務員、職能性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
⒈94年2月2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0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之定
義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內容極為抽象、模糊,為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對於公務員課予特別之保護及服從義務,並明確規範其行使公權力之範圍,予以適度限縮公務員概念,立法院於94年2月2日將公務員之定義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上稱為『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上稱為『授權公務員』)。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學理上稱為『委託公務員』)。考其立法理由略謂:「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第一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至於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後段、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
1項規定而於第2款訂之」等旨。從而現行刑法已採取「限縮」舊法公務員之定義,刻意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之外,然而立法理由中,又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列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但對於如何認定法定職務權限,如何區分公共事務與單純私經濟行為之界線仍未臻明確,判決間亦常見齟齬,最高法院因而補充揭示「較諸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其性質上既屬次要、補充之規範,解釋上自應從嚴限縮。此觀諸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是類採購人員,宜以專業人員為之,並特別設有一定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作為配套規範甚明,益見所謂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係以上揭醫院、學校、事業機構之總務、會計等專業人員為主;至於非專業之人員,仍須以採購行為所繫本身之事務,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者為限。再由修法理由對非身分公務員之職能性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所指『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公務上之權力』等字詞,並參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行政委託之界定,本於刑法謙抑思想,作為最後手段性之刑法,其涵攝自應較諸行政法愈為嚴格。易言之,所稱公共事務或公務權力,除所從事者為公權力行政(高權行政)外,雖有包括部分之給付行政在內,惟應以學說上之通說,亦即以攸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者為限,此從刑法學界對公共事務之看法,認為必須兼備對內性與對外性二種要件,亦可印證」(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先予敘明。
⒉次按隨著經濟蓬勃發展,行政事務日益紛雜,國家公務機關
將其機關內權限委託團體或私人行使之情形,日益增加,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委託公務員類型,即為因應此種社會型態的改變所做的規定。此種委託公務員,亦採職務公務員概念,係指其人所受委託承辦者,必為該機關職掌公共事務(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人因而享有公權力之職權及權利主體之身分,於其受任之範圍內行使公權力而言。雖然法律並不禁止國家公務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但此涉及刑法上公務員犯罪、國家賠償法上責任歸屬問題,委託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程序及要件。申言之,「依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此之「依法委託」,在實體上必須有依據,在程序法上必須完成「法定委託程序」,且須以「執行公權力任務」為前提,否則仍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此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即明,亦即若法律有明文容許委託行使公權力,國家公務機關才可委託,學者 吳庚 亦認為「從學理上言…行政事務之委託如屬私經濟或不對外發生效力之事實行為,吾人認為只要法律未有禁止規定,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得自由委託私人辦理,若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的依據,始屬妥適。…公權力之委託方式有二:一為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為之;二係直接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參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08年2月增訂10版,頁190),此一見解,值得贊同。另外,縱使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委託私人執行法定之事務,亦不代表國家公務機關與私人團體間有「委託契約」者,皆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行政契約,仍應視委託職務之內容為何,解釋上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性質之公共事項為限,如非涉及對外做成任何公權力之表示,而僅屬事實行為之處理或僅有私法行為之效果,自不屬於「委託行使公權力」,而非上開所稱之委託公務員。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最高法院判決所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須係受國家機關之委託或授權,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而完成一定之國家任務。亦即受任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力主體身分,於受任範圍內行使公務主體之權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88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89年度台上字109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委託行使公權力,解釋上必須使該受託者得以自己名義作成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蓋國家公務機關合法委託行使公權力後,受託者即取得獨立行政主體地位,得於權限範圍內獨立執行該項委託事務,且受託者所作成之決定,可獨立對外發生法律效力。若雖受行政機關委託,而所承辦者僅係在該機關指示下,協助處理行政事務(含公權力之行使),性質上祇屬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自非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亦難認係上揭所稱之受託公務員。
⒊再按所謂「公共事務」,如以政府行為作用之法律型態區分
,可分為公權力行為及私經濟行為。①所謂公權力行為,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為,其範圍甚廣,在人民與國家或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事項,均屬公權力行政之對象。②所謂私經濟行為,指國家非居於統治權地位,而係居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可再細分為⑴行政輔助行為,係指國家以私法契約取得其行政活動所需之物品,例如以買賣、租賃契約等取得文具、車輛、土地、辦公處所,以及所需之人力,例如以契約僱用雇員或工友。在此等事件中,公行政之地位與私人企業無異;⑵行政營利行為,例如公營銀行之存放款、停車場之收費等;⑶行政私法行為(或稱給付行政行為),是以私法方式達成行政任務,例如公營事業對人民提供水電、提供助學貸款、紓困貸款、補助、救濟等是,仍受某程度公法拘束;⑷參與純粹之交易行為,如:為維持匯率,而參與外匯市場操作(外匯買賣)。刑法第10條第
2項第2款後段所謂「公共事務」,固不問其為國家或地方之事務,惟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此類人員,雖未服務於公務機關,原非一般觀念之公務員(身分公務員),惟既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始能令其負有特別服從及保護之義務。又所謂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凡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之行為,而與國家之權力作用有關者,均屬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查漁船加油站之設立,係依「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
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於91年3月6日經經濟部(91)經能字第09100036920號令發布廢止)或石油管理法授權訂立之「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經濟部82年10月13日(82)經能字第090217號令訂定發布)而來,本案和平島漁船加油站,係依據上開「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申請,經經濟部許可經營,於83年1月20日發給執照完成營業設立登記,且因上開和平島漁船加油站為中油公司申請設立經營之漁船加油站,依照經濟部訂定之「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96年3月7日廢止)第4條規定,即可從事漁船油配售事實等情,有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
105年3月22日基零售發字第10500456870號函及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㈡204至206頁),嗣「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於96年3月7日經廢止,農委會另發布「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上開漁船油核配辦法既已廢止,有關漁業人購買與供油單位銷售漁業動力用油之作業,於96年3月7日後自應適用「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規定。又觀諸該「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第三點漁船加油站應經本會同意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簽訂行政契約。但屬經本會核准銷售漁業動力用油之油品公司直營漁船加油站者,得由其總公司統一與本會簽約。本要點施行前經許可設立之從事供售漁業動力用油之機構或團體,不適用前項規定。」。查中油公司及和平島漁船加油站於上開核配辦法廢止後雖未與基隆市政府或農委會簽訂行政契約,惟和平島漁船加油站既為該作業要點施行前經許可設立可從事供售漁業動力用油之機構,依該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例外得免簽訂行政契約,且屬該作業要點第3點所稱之「供油單位」,則其受理漁業人購買優惠漁船油時,自仍應依該要點第12點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乙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2年5月8日漁二字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農委會103年12月22日農授漁字第1030733674號函、行政院農委會105年3月10日農授漁字第10507645號函各1份在卷可考(見偵2635卷㈠第224頁、本院卷㈠第248至249頁、卷㈡第193至20
3頁),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足認和平島漁船加油站仍屬受農委會委託辦理優惠漁船油之銷售作業無訛。
⒌另有關買賣油品固為私經濟行為中之行政輔助行為,與公權
力無涉,而有關油價補助則屬給付行政性質,為公共事務。惟受託處理「公共事務」不必然會構成受託行使公權力,國家公務機關以私法方式完成公共事務行為,乃「行政私法」之行為,非必然屬於公權力之行使。仍應視和平島漁船加油站關於漁民購買漁業用油之補助款是否具有權利主體身分及獨立審核權?亦即能否以自己名義作成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之決定?經查:漁船至和平島漁船加油站加油時,該加油站核配漁船油之方法及程序、配油標準,應依「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12點作業程序辦理,並依「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6條第4項及第15條規定辦理,以加滿油槽為限,有前開行政院農委會103年12月22日農授漁字第1030733674號函可按(見本院卷㈠第248至249頁),且觀諸前開供售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購買漁業動力用油時,應由該漁船筏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向供油單位提示漁業執照、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為之。前項購油手冊由漁業人填具『購油手冊申請書』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購油手冊由本會(農委會)統一印製。」、第6點規定:「購油手冊有效期間與漁業執照一致,屆滿應作廢繳回,並另依第五點規定重新申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購油手冊時,應於當日在本會(農委會)『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完成登錄。」、第12點規定:「供油單位受理漁業人購買漁業動力用油,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㈠、核對漁業執照與購油手冊及該漁船所裝設紀錄器之漁船船名、統一編號、購油手冊記載內容是否相符。㈡、連接漁船上之紀錄器讀取作業時數資料,並顯示於電腦螢幕供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閱覽。㈢、完成加油後,在購油手冊記載購油日期、購油數量、作業時數,並於核章欄核章,同時以航程讀取器之印表機,將前述資料列印交給漁業人,並登載於本會(農委會)『漁業管理資訊系統』。」、第13點規定:「供油單位之讀取器無法運作時,應立即修復或更換;另於發現漁船所裝設紀錄器無作業時數可勾稽時,須主動告知漁業人,並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傳真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獲供油單位通報後,應於次日前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每月五日前將查核結果報本會備查。」、第14點規定:「供油單位無法正常連線使用本會『漁業管理資訊系統』登載供油資料時,應先將供油資料影印留存,俟可正常連線時,以事後補登方式登載。」,可知和平島加油站於漁船主購買優惠漁船油時,雖需核對漁業執照與購油手冊及該漁船所裝設紀錄器之漁船船名、統一編號、購油手冊記載內容是否相符等事項,而有初步形式審核購買(配售)資格之權限,惟購油手冊是由漁業人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另有關核算作業時數則是由和平島加油站所建置之航程讀取器(按依「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供油單位均應建置農委會指定規格並經測試合格之航程讀取器二套以上,建置連接農委會「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及漁船航程資訊系統之網路專線,並維持全天候運作)連接漁船上之紀錄器讀取作業時數資料,按漁船上紀錄器記錄之作業時數計算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量,而於發現漁船所裝設紀錄器無作業時數可勾稽時,和平島加油站應向當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傳真通報,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每月五日前將查核結果報農委會。綜觀上開漁船主申請配售用油及事後查核之流程,並無規定加油站業者對於漁船主申購優惠油價補貼款具有審核之權限,而本件配售優惠漁船油之和平島加油站,既未因上開規定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力主體之身分,僅單純因為主管機關人力及器具之不足,而協助實施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之形式查核及實際加油業務而已,至於漁船主申請配售用油補助款之真正審核者,仍係農委會,非如公訴人所主張之和平島加油站或被告江儒德、李根池。
⒍再者,農委會103年12月22日農授漁字第1030733674號函亦
說明;以任何方式將核配予甲漁船之漁業動力用油加注至乙漁船之油槽,已違反「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不予補貼該次購油量。…倘漁船加油站經查獲未依規定核配漁業動力用油,或將漁業動力用油交予未申購核配之漁船,行留用轉售之實,則不予優惠補貼。…依據供售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漁船加油站受理漁業人購買漁業動力用油,應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對於不合配售規定者,漁船加油站自應不予供售漁業動力優惠用油,即無涉補貼款審核之准駁。至於倘漁業人有「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所列違規情形,則由本會依該標準第13、14條及「涉案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案件處理流程及處分基準」規定核處行政處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8至249頁)。可知漁船主申請配售用油補助款之真正審核者,應係農委會無訛,否則即無加油站之補助款遭農委會否准之理及農委會可依「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第14條規定對漁船主核處行政處分之權限。益徵本件和平島加油站在整個配售、補助作業中,其分配之任務應僅在於漁業用油之配售(加油)作業而已,至於涉及公權力行使之「補助款之准否」、「行政處分」之裁罰,則仍由農委會辦理,和平島加油站即無受託獨立行使公權力之可言。公訴人以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係受託執行公務之人員云云,顯就上開補助政策之權責劃分,未詳加究明,而有誤解。
㈡、優惠漁船油銷售申購作業程序及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撿油的方式:
⒈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受理漁業人申購優惠漁船油時,應先連
結漁船所裝設之VDR,以讀取其該航次之作業時數,經核對漁業人之漁業執照、購油手冊及漁船VDR所載漁船船名、統一編號等資料均相符後,即將上開作業時數、漁船資料及漁業人欲申購之優惠漁船油數量,登載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內,據以製作列計該漁船「核實補充油量」、「實加油量」及「補助金額」之「補充漁船用油書」,並開具「發油記錄單」一式三聯,其上記載「應發數量」,再持以送灌裝台灌裝發油,由灌台人員將「發油記錄單」置入灌台「印數機紙槽」內插孔咬合,壓印發油前「印數機累計數」數碼,其後啟動灌口馬達灌油,直至發油結束(即流量計停格),再次壓印發油後「印數機累計數」數碼,旋退出該「發油記錄單」,前後兩次「印數機累計數」之間差異數碼,即為「實售(發出)油量」數碼,俟漁業人確認繳款後,被告江儒德、李根池開立統一發票併同發油紀錄單客戶聯、購油手冊交予漁業人完成交易,嗣至月底加油站統計補助用油數量,進入「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中列印「漁船購油紀錄日報表」,上面會記載當月購油總數,持以向農委會漁業署申請補助款等情,此業據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於偵查及原審供述綦詳(見他字第55頁反面至第56頁、偵字第2179號卷㈠第36頁正反面、原審卷㈠第218頁、卷㈡第49頁),並有「漁船油發售(加油)作業程序SOP」1份及照片13張在卷可查(見他字第38號卷㈠第81-1至86頁、第87至99頁)。上開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將漁業人購油資料登載於農委會「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並據以製作「補充漁船用油書」部分,係依「供售作業要點」第12點第3項規定所須踐行之程序,是加油站人員登入「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內所製作之文書,應屬業務上之文書,又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所製作之「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漁船購油紀錄日報表」,雖非「優惠油價標準」或「供售作業要點」所定應製作之文書,但屬其等業務上所製作,其中「統一發票」、「發油記錄單」同屬用以證明發售優惠漁船油此一會計事項經過之原始憑證,亦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
⒉被告李根池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漁業人至和平島加油站
申購優惠漁船油時,其與被告江儒德會依照其漁船船名及實際申購之優惠漁船油量,開立內容真實之「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俟確定欲撿油者所需之撿油數量後,其與被告江儒德始搜尋前一週內申購優惠漁船油而有剩餘「核實補充油量」之漁船,再登入「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修改該漁船之「實加油量」,而浮報該漁船申購之優惠漁船油量,並重新列印登載購油數量不實之「補充漁船用油書」,其後欲撿油之漁業人繳付撿油油款後,其與被告江儒德會另行依照撿油數量,開立第2張登載遭撿油漁船船名之「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17至218頁),核與被告江儒德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述之撿油方式大致相符(見原審卷㈡第48至49頁),足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均係趁漁船申購優惠漁船油之機會,在同一漁船之同一申購流程中,製作「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各2份,其中1份登載該漁船實際申購之優惠漁船油量,另1份則登載該漁船遭撿油之優惠漁船油量(即浮報申購部分),並將「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內該漁船之「實加油量」修改為上開實際申購數量及遭撿油數量之總和,佯以遭撿油部分亦係由該漁船合法申購,然實際上該部分油量係由被告江儒德、李根池私下售予其他撿油漁船。
㈢、事實欄二部分⒈上開事實欄二所載之撿油事實及登入「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內竄改加油紀錄,製作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不實之「補充漁船用油書」、「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統一發票」、「發油紀錄單」,再於每月月底持上開登載不實之「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向農委會請領補助款而行使,使農委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補助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款項等事實,業據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原審卷㈠第217至219頁、第222頁、卷㈡第48至49頁、第53頁、本院卷㈠第179頁反面、卷㈡第37、286至288頁),核與證人即「益大168號」、「益大37號」、「益大68號」漁船船主阮松茂、「日春168號」漁船船主游添明、「隆勝
168號」漁船會計呂美足、「金瑞益21號」、「金瑞益36號」漁船管理人陳黃登、「源發166號」漁船船主蘇吉雄、「合信興37號(嗣更名為永鴻發158號)」、「永鴻發88號」漁船船主朱鐵勇、「佳興3號」漁船記帳人員陳梅華於偵查中證述其等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每次均僅收受
1張統一發票,不知悉同次加油有遭開立第2張統一發票之情節相符(見偵字第1700號卷㈡第27頁反面、第44頁反面、卷㈢第16至18頁、第19頁、第21頁、第86至89頁、第121頁、第130頁反面、第135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一之㈠編號
1至9所示之統一發票、「發油記錄單」、「補充漁船用油書」及「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如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⒉被告楊慶宗對於其於上開時地為「鴻海2號」、「龍進6號
」漁船之船主,且有為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3、5、6、8③所示之撿油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㈠第179頁反面、卷㈡第37、286至288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之情節相符(見原審卷㈠第217至219頁、第222頁、卷㈡第48至49頁、第53頁、本院卷㈠第179頁反面、卷㈡第37、286至288頁),並經證人即「益大168號」、「益大37號」、「益大68號」漁船船主阮松茂、「隆勝168號」漁船會計呂美足、「金瑞益21號」、「金瑞益36號」漁船管理人陳黃登、「源發166號」漁船船主蘇吉雄、「合信興37號(嗣更名為永鴻發158號)」漁船船主朱鐵勇分別於偵查中證述其等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每次均僅收受1張統一發票,不知悉同次加油有遭開立第2張統一發票之等情明確(見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16至18頁、第20至22頁、第86至89頁、第130頁反面、第135頁反面),又被告楊慶宗係「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之船主,及「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有於附表一之㈡所示之時間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乙情,有漁船資料明細查詢2紙、「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歷史購油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聲搜字第236號卷第76至77頁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87、200、209頁、偵字第433號卷第49頁),此外,並有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3、5、6、8③所示之統一發票、「發油記錄單」、「補充漁船用油書」及「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等附卷可憑,足認被告楊慶宗上開自白有證據可佐,堪可採信,是被告楊慶宗上開犯行,已堪認定。
⒊被告楊慶宗雖否認另有為附表一之㈠編號4、7、8①②、
9①②所示之撿油犯行。然查:⑴附表一之㈠編號4部分:
查附表一之㈠編號4所示之「佳興3號」漁船浮報申購油量係撿油予「龍進6號」漁船,印象中其有撿「佳興3號」漁船的油給楊慶宗乙情,已據證人即被告李根池證述在卷(見偵字第1700號卷㈡第202頁、他字第38號卷㈡第28頁反面),核與證人即「佳興三號」漁船會計陳梅華偵查時證稱:「佳興三號」漁船101年3月18日編號AP00000000發票不是我們公司的,沒有付這張發票加油的錢等語(見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19頁)相合,且有關被告李根池、江儒德為被告楊慶宗撿油之期間為「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加油前1週至10天內等情,復據證人即被告李根池陳述明確(見原審卷㈠第217至218頁),而附表一之㈠編號
4所示「佳興3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後,係於101年3月18日遭竄改「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內之「實加油量」紀錄,有和平島加油站漁船購油紀錄日報表可查(見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59頁),而「龍進6號」漁船係於101年3月27日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自身之「核實補充油量」(見附表一之㈡編號4),顯在被告李根池所述之最長撿油期間10天之內。又依農委會漁業署102年6月25日漁二字第1021217922號函附甲種漁船油每公秉補貼款數額變動表,漁民實際購買甲種漁船油之金額,於101年3月12日為每公秉19,516元,嗣於101年3月19日調漲為每公秉19,602元(見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235頁);再依卷附「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及扣案「補充漁船用油書」,如附表一之㈠編號
4所示之「佳興3號」漁船,係油價調漲前最後進港加油且有剩餘大量「核實補充油量」之CT5大船(見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58頁反面至第159頁、扣押物編號A-12-6),則被告李根池證稱受被告楊慶宗請託將「佳興3號」漁船剩餘之「核實補充油量」撿油予不及於油價調漲前進港加油之「龍進6號」漁船,尚與常情無違,足徵證人李根池上開證述非虛。則附表一之㈠編號4「佳興3號」漁船遭浮報申購之30公秉油量,確係於101年3月27日「龍進6號」漁船進港加油時,撿油予「龍進6號」漁船無疑。
⑵附表一之㈠編號7部分:
查附表一之㈠編號7「金瑞益36號」漁船,申購油量中12.2
6公秉係其協助撿油予「龍進6號」或「鴻海2號」漁船乙情,已據證人即被告李根池證述在卷(見偵字第1700號卷㈡第200頁);經核與證人即「金瑞益36號」漁船管理人陳黃登證述:沒有見過附表一之㈠編號7所載101年8月25日編號DR0000000(記載作廢)、DR0000000號發票等語相符(見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130至132頁),復比對證人陳黃登所提出之「金瑞益36號」漁船購油手冊(見偵字第2179號卷㈡第188至193頁),可知「金瑞益36號」漁船有於101年
8月24日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甲種優惠漁船油7.74公秉(見同上偵卷第191頁);又附表一之㈠編號7「金瑞益36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後,係於同日下午3時許遭竄改「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內之「實加油量」紀錄為20公秉,有和平島加油站漁船購油紀錄日報表可查(見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71頁反面),足見附表一之㈠編號7「金瑞益36號」漁船遭浮報申購12.26公秉之油量(20-7.74=12.26)無疑,再佐以,證人李根池雖因時間久遠記憶模糊,而未能確定本件究係撿油予「龍進6號」或「鴻海2號」,但比對「龍進6號」漁船係於101年8月26日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自身之「核實補充油量」(見附表一之㈡編號7),符合被告李根池所述最長撿油期間10天之內,則附表一之㈠編號7「金瑞益36號」漁船遭浮報申購之12.26公秉油量,確係於101年8月26日「龍進6號」漁船進港加油時撿油予「龍進6號」漁船,亦堪認定。
⑶附表一之㈠編號8①、②部分:
查證人即被告李根池證稱:附表一之㈠編號8①所示「隆勝
168號」漁船遭浮報申購之5.6公秉油量,係其撿油予「鴻海2號」漁船,如附表一之㈠編號8②所示「永鴻發88號」漁船遭浮報申購之15公秉油量,係其撿油予「鴻海2號」或「龍進6號」漁船等語(見偵字第2179號卷㈠第57頁反面、第51頁反面),且證人即「隆勝168號」漁船會計呂美足、「永鴻發88號」漁船船主朱鐵勇分別證稱:每次交完油加油站只會給我一張發票,不會給2張發票,101年9月26日發票號碼FE00000000發票是加油站給我的發票。另外一張發票的油是加在別的漁船(見偵字第1700號偵卷㈢第21、22頁)、不清楚和平島加油站未何開立2張「永鴻發88號」漁船發票(見偵字第1700號偵卷㈢第17、18頁),足見「隆勝168號」、「永鴻發88號」漁船並無申購上開遭浮報之油量。又依前揭「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中「實配油量」修改操作紀錄電子檔光碟及卷附「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見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74頁),附表一之㈠編號8①、②所示漁船,分別於101年9月26日、101年9月28日即遭竄改「漁管系統」內之「實加油量」紀錄,而「鴻海2號」漁船係同年9月27日進港至同年10月6日出港,並於101年10月5日至和平島加油站加油等情,有「鴻海2號」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及購油紀錄可稽(見他字第38號卷第58頁反面、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209頁),亦符合被告李根池所述最長撿油期間10天之內,則附表一之㈠編號8①、②漁船遭浮報申購之油量,確係於101年10月5日「鴻海2號」漁船進港加油時撿油予「鴻海2號」漁船,亦堪認定。
⑷附表編號一之㈠編號9①、②部分查證人即被告李根池證稱
:附表一之㈠編號9①所示「日春168號」漁船遭浮報申購之10公秉油量,係其撿油予「鴻海2號」漁船,如附表一之㈠編號9②所示「金瑞益36號」漁船遭浮報申購之24公秉油量,係其撿油予「鴻海2號」或「龍進6號」漁船等語(見偵字第1700號卷㈡第197頁反面、第200頁反面),核與證人即「日春168號」漁船游添明、「金瑞益36號」漁船管理人 陳黃登均 證述:加油繳費後,都只拿到一張發票,101年10月11日加油只有收到1張發票,另一張發票不曉得,當日購買漁船油數量應該是第一張發票記載(見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121、122頁)、101年10月12日發票號碼EF00000000號發票確實有加油,EF00000000號發票沒見過等語相符(見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131頁),足見證人李根池上開所言非虛,又依前揭卷附「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見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74頁),附表一之㈠編號9①、②所示漁船,分別於101年10月11日、101年10月12日遭撿油,「鴻海2號」漁船則係於101年10月14日進港加油,亦符合被告李根池所述最長撿油期間10天之內,佐以被告楊慶宗於同年10月11日自銀行提領170萬元,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他字號卷㈠第56頁反面),益徵附表一之㈠編號9①、②漁船遭浮報申購之油量,確係於101年10月14日「鴻海2號」漁船進港加油時一併撿油予「鴻海2號」漁船無疑。
⒋再者,被告楊慶宗於調查時供稱:其知悉漁業署有對臺灣漁
船之油料補助,並有公式可以計算補貼金額,而其申購核配之優惠漁船油時,需簽署「補充漁船用油書」,該文書上記載核准油量、實際加油量及補貼金額等語(見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66頁正反面),顯見其知悉申購優惠漁船油時,須由申請人即受核配漁船所屬人員簽署「補充漁船用油書」以示申請補助,則其既得以私下購買遭撿油漁船剩餘之「核實補充油量」,並同獲補貼,主觀上當亦知悉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係以遭撿油漁船之名義向農委會申請補助,而有製作內容不實之「補充漁船用油書」,以及行使相類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是被告楊慶宗與被告江儒德、李根池間,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領補助款部分,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⒌綜上,被告楊慶宗空言否認犯行,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可採,事證明確,被告楊慶宗上開犯行至堪認定。
㈣、事實欄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179號卷㈠第66至67頁、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第50至58頁、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154頁反面至第160頁、偵字第1700號卷㈣第4至7頁、原審卷㈠第217頁、卷㈡第48、49頁、本院卷㈠第179頁反面、卷㈡第37頁、第286至287頁),核與證人即「益大16
8號」、「益大37號」、「益大68號」漁船船主阮松茂、「日春168號」漁船船主游添明、「順益航168號」漁船船主盧碧芳、「隆勝168號」漁船會計呂美足、「順德發號」漁船船主廖信德、「金瑞益21號」、「金瑞益36號」漁船管理人陳黃登、「勝豐33號」漁船管理人張麗華、「鑫豐春11號」漁船船主洪金良、「永鴻發62號」、「合信興37號(嗣更名為永鴻發158號)」、「永鴻發88號」漁船船主朱鐵勇、「佳興3號」漁船記帳人員陳梅華、「昇發財168號」漁船船長洪天進、「連利12號」漁船行政人員林美珠及「源發16
6號」漁船船主蘇吉雄於偵查中證述其等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每次均僅收受1張統一發票,不知悉同次加油有遭開立第2張統一發票之情節相符(見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135頁反面、第121頁、第84至85頁、第21頁、第79至80頁、第130頁反面、卷㈡第73頁反面、第84頁正反面、第27頁反面、第44頁反面、第60頁反面、偵字第2179號卷㈠第
101頁反面至第至102頁、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19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統一發票、「發油記錄單」、「補充漁船用油書」及「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如事實欄三所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㈤、事實欄四部分:⒈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江儒德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157頁正反面、偵字第2635號卷㈡第62頁反面、原審卷㈡第49頁、本院卷㈠第179頁反面、卷㈡第37頁、第286至287頁),核與證人即「順德發號」漁船之船主廖信德於偵查時證稱要求江儒德替「順德發號」揀油、證人即「金瑞益36號」漁船之船主陳黃登於偵訊時證述遭撿油予廖信德之情節相符(見偵字第2635號卷㈡第62頁反面、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79至80頁、第131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及浮報申購①部分之統一發票、「發油記錄單」等在卷可憑。又被告廖信德為「順德發號」漁船之船主乙節,亦有「順德發號」漁船購油手冊(見偵字第1700號卷㈡第92頁反面)存卷可考。
⒉又依卷附100年1月1日至102年1月31日甲種漁船油每公
秉補貼款數額變動表所示(見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226至23
6頁),漁民實際購買甲種漁船油之金額,於101年9月3日為每公秉22,526元,嗣於101年9月10日調漲為每公秉22,698元,是被告江儒德於101年9月9日撿油6公秉予同案被告廖信德,使同案被告廖信德因而獲取之不法利益,應係上開油價調漲前後之價差,合計1,032元【計算式:(22,698元-22,526元)×6公秉=1,032元】。綜上,被告江儒德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被告江儒德如事實欄四所示之犯行,洵堪以認定。
㈥、事實欄五之㈠、㈡之事實,業據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於偵查中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635號卷㈡第
129頁反面、原審本院卷㈠第217至219頁、卷㈡第49頁,且與證人即被告江長泉於偵查中證述要求被告江儒德、李根池為「新勝號」漁船揀油、證人即「鑫豐春11號」漁船之船主洪金良於偵訊時證述100年4月10日僅收受1張統一發票之情節,以及證人即「金瑞益36號」漁船之船主陳黃登於偵訊時證述遭撿油之情節互核均大致相符(見偵字第2635號卷㈡第63、129頁、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65頁、第131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及附表三編號1浮報申購②部分、編號2所示之統一發票、「發油記錄單」等存卷可考。綜上,被告江儒德如事實欄五之㈠所示之犯行,及被告李根池如事實欄五之㈡所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㈦、詐欺所得金額計算查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優惠油價之補貼款,係由其等於每月月底,自「漁管系統」列印「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再根據其上統計之當月購油總數及補助金額,開立發票向農委會請款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18頁、卷㈡第49頁);又「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係根據被告江儒德、李根池製作「補充漁船用油書」時所登載於「漁管系統」之內容轉檔而成,此觀「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上所載漁船船名、加油日期、時間、作業時數、實配油量及補助金額等資料,均與前揭「漁管系統」實配油量修改操作紀錄電子檔光碟所示之最終修改內容相符即明,故「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亦應同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從而,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於每月月底持登載不實之「漁船購油紀錄日報表」向農委會行使以請領補貼款,使農委會承辦人員誤以為如附表一之㈠、二、三各編號所示漁船遭浮報申購之油量,均係該漁船所合法申購,而將如附表一之㈠、二、三各編號所示之補貼款歸付和平島加油站,使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江長泉及其他不詳漁船分別詐得如上開附表「詐欺所得欄」所示之金額(計算式:每公秉補助之金額×浮報數量=詐欺所得之金額,每公秉補助之金額詳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
235至236頁甲種漁船油每公秉補貼款數額變動表),亦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勾稽互核,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1、2項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2項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法。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⒈核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上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被告楊慶宗上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均係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見前述檢察官補充理由書)。然依上開說明,漁船加油站業者非屬現行法上之委託公務員,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既非屬公務員,自難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非公務員之共犯被告楊慶宗自亦難論以上開相同罪名。惟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所犯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與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⒊附表一之㈠編號5、6、8、9部分,被告江儒德、李根池
、楊慶宗均係基於同次撿油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對多艘漁船撿油,而侵害同一國家財產法益,屬接續犯,均僅各論以包括之一罪。
4.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就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9所犯詐欺取財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以及被告楊慶宗就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9所犯詐取財物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係以一施用詐術之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各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被告楊慶宗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⒌又行為人非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先後實行數行為,每一前行
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查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就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9所犯9罪,均係基於各次為「鴻海2號」或「龍進6號」漁船撿油之犯意而為,且其等製作不實業務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施用詐術之行為,均有相當時間差距,各具有獨立性,自應依上開漁船進港撿油之時間予以區隔,分論併罰。
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就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
不實罪犯行(共9罪),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楊慶宗就上開詐欺取財罪犯行(共9罪),與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⒎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所犯如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9所示
9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⒈核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上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然漁船加油站業者非屬現行法上之委託公務員,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均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已如前述,自難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惟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所犯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與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⒊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如附表二所示多次撿油犯行,雖無從依
個別漁船檢油時間,區隔何部分係基於同次撿油之犯意而為之,惟此部分犯罪時間長達近1年之期間,已難認係接續犯,且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因基於一罪一罰,以實現公平原則之考量,已將連續犯及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不能無限制擴張,俾與修法意旨相契合。查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均自承其等係於「每月月底」彙整核配用油量後,向農委會申請補助款,詳如前述,則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按月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加油資料提出申請補貼款之各次行為,極具獨立性,並有相當時間差距,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
⒋附表二編號1至12部分內所為多次撿油行為,被告江儒德、
李根池均係於同一月份間,基於同一詐欺取取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對多艘漁船接續撿油,而侵害同一國家財產法益,屬接續犯,均僅各論以包括之一罪。⒌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就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犯詐欺取財罪、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各係以一施用詐術之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
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⒎江儒德、李根池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12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犯罪事實四部分⒈核被告江儒德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被告江儒德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被告江儒德以一撿油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
⒊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江儒德,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
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然漁船加油站業者非屬現行法上之委託公務員,已如前述,被告江儒德自難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是檢察官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被告江儒德所犯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與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⒋被告江儒德就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廖信德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事實欄五部分⒈核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上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以一施用詐術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
⒊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然漁船加油站業者非屬現行法上之委託公務員,已如前述,被告江儒德、李根池自難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是檢察官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被告江儒德、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與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⒋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就上開犯行,分別與同案被告江長泉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㈥、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尚有填製不實「發油記錄單」及製作內容不實之「補充漁船用油書」、「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並持以行使等事實部分,因此部分事實與已起訴事實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㈦、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查本案檢察官於102年7月25日訊問被告李根池時,同意被告李根池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見偵字第433號卷三第197頁反面),而本案附表一之㈠編號2部分,最早係因被告江儒德於10
2年4月24日調查時之供述,而查悉被告楊慶宗之犯行,被告李根池係於102年5月27日調查時始為相同之供述(見偵字第2179號卷㈠第67頁、第54頁);附表一之㈠編號1、3至9部分,分別係因被告李根池於102年4月22日、102年
5月27日調查時之供述,而查悉被告江儒德、楊慶宗之犯行(他字第38號卷第21至29頁、第40頁、偵字第2179號偵卷㈠第50至59頁、偵字第1700號卷㈡第197至206頁),至附表三編號2部分,被告李根池於102年5月27日調查時僅供稱係撿油予其他小船,嗣經被告江儒德於102年6月7日供稱撿油漁船係「新勝號」漁船,始查悉被告江長泉之犯行(見偵字第2179號卷㈠第51頁、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155頁),是以,被告李根池就附表一之㈠編號1、3至9部分,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被告江儒德、楊慶宗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追訴本案被告楊慶宗、江儒德,是被告李根池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就其上開所犯各罪均減輕其刑。
㈧、本案係由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根據檢舉線索,蒐集「金瑞益36號」、「金瑞益21號」漁船之購油手冊及和平島加油站「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並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執行通訊監察後,已有具體根據足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係以前揭撿油手法詐取優惠油價補貼款,繼於102年4月19日,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和平島加油站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統一發票、「發油記錄單」及補充漁船用油書,而循線查獲,此經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236號偵查卷宗查明無訛,是本案犯罪並非「未發覺之罪」,縱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於調查時即自白犯罪,亦不符合自首之要件,被告李根池之辯護人請求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自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原審以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前開部分罪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固非無見,惟查:
㈠、和平島加油站在整個配售、補助作業中,其分配之任務僅屬漁業用油之配售(加油)作業而已,不涉及公權力之獨立行使,和平島加油站業者亦無受託獨立行使公權力,因此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均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公務員,原審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遽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另對被告江儒德所為事實欄四犯行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自有未洽。
㈡、原審未詳為調查勾稽,就被告楊慶宗附表一之㈠編號4、7、8①②、9①②犯行,認不能證明犯罪,遽為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未合。
㈢、上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20日起生效施行,原審未及比較適用;及刑法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詳後述理由),原審未及適用新法,同有未合。
㈣、檢察官上訴以原判決認被告楊慶宗並無原判決附表二部分浮報申購漁船油事實,尚有未當為由提起上訴,其中關於附表一之㈠編號4、7、8①②、9①②犯行部分為有理由,其餘部分,則非可取;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上訴以其等非委託公務員,非無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暨執行刑部分併予撤銷改判。
六、量刑理由
㈠、本院審酌被告江儒德、李根池身為和平島加油站站長、副站長,明知配售合格漁船購買漁船油享有優惠補助,其等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竟不思正當營生,受被告楊慶宗等人請託,圖謀不法之優惠補助款,而共同以事實欄二、三、四、五所示之不法手段,多次向農委會詐取補助款、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使農委會漁業署誤係屬合法配售之優惠漁船油油量而加以補助,造成農委會受有鉅額損害,破壞國家扶助漁民之良法美意,所為誠屬不該,又被告楊慶宗已申購「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自身之核配用油而獲得高額補貼款,仍不知足,復私下撿油詐取補貼款,犯罪動機及手段均值非難,且其詐得之補貼款數額高額百萬餘元,主觀惡性及犯罪所生之損害均甚鉅,另衡酌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就上開犯行並無實際獲利,暨被告李根池、江儒德均已坦承全部犯行,被告楊慶宗犯後否認犯行,遲至本院上訴審始坦認部分檢油犯行,迄今仍未與中油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被告三人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各次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示之宣告刑。
㈡、又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10
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且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然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法院不得逕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新法較有利於上開被告。故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經本院判處之上開宣告刑,分別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及被告江儒德所宣告多數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李根池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係依循前例陋習而為本件犯行,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配合偵、審程序之進行,深具悔意,足認被告李根池經此刑之宣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李根池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並符社會正義。
七、沒收說明
㈠、上開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已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並經總統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總則編沒收專章規定。
㈡、又刑法修正後,有關犯罪物、犯罪利得沒收之規定,主要規定於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條至第4項、第38條之1,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分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共同詐欺所得之補貼款,雖未扣案,原應依法沒收或追徵,惟案發後農委會已要求中油公司應繳回油量1894.05公秉之優惠油補助款,計626萬8878元,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4月
8日農漁字第1020740618號函可按(見本院卷㈠第152至15
4頁),嗣經中油公司於103年5月29日繳清前揭款項乙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2月22日函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㈠第249頁、本院卷㈡第296頁),前述犯罪所得既經中油公司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農委會,已屬中油公司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另行求償之問題,依上開規定,自無庸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被告楊慶宗之「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同案被告廖信德之「順德發號」漁船及同案被告江長泉之「新勝號」漁船,雖均係本案犯罪所用之撿油工具,然上開漁船均領有漁業證照及購油手冊,且有合法申購優惠漁船油之紀錄,並非係專門用於不法撿油之工具;參以,漁船之造價不菲,顯逾被告楊慶宗、廖信德、江長泉因本案犯罪所得之財物及利益,如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本院衡酌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㈤、至偵查機關於102年4月19日在和平島加油站扣得之10萬元現金,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關;而被告李根池於偵查中自行交付扣押之12萬元現金,亦不足以證明係因本案犯罪所得之贓款、賄賂(詳後述理由),均不予宣告沒收。
八、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楊慶宗就事實欄二部分(即附表一之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與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具有犯意聯絡,且其等三人就共同詐取之不法所得,尚包括撿油部分之貨物稅及營業稅免稅額;又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就事實欄
四、五(即附表三)撿油予「順德發號」、「新勝號」漁船部分,就詐取之不法所得,尚包括撿油部分之貨物稅及營業稅免稅額云云。訊據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經查:
⒈被告李根池、江儒德於調查時供稱:其等撿油時所預先開立
之「發油記錄單」,會註記被告楊慶宗欲購買之數量,並填寫遭撿油漁船之船名或不寫船名,俟「鴻海2號」或「龍進
6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加油時,再將該「發油記錄單」交予灌台人員灌裝發油,而撿油部分之統一發票,因船名不同,多數均將客戶收執聯撕毀,僅保留存根聯等語(見偵字第2179號卷㈠第42頁、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30頁正反面、卷㈢第31頁反面);又證人即和平島加油站灌台人員吳永成於調查時證稱:「發油記錄單」一式三聯均保存在和平島加油站,由被告江儒德、李根池負責保管,自94、95年間其任職於和平島加油站以來,漁業主均不曾向加油站拿過「發油記錄單」客戶聯等語(見他字第38號卷㈡第3頁),證人杜世藩於調查時亦證稱:「發油記錄單」於灌裝完畢後,即交還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填寫等語(見他字第38號卷㈡第14頁反面),足見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於撿油過程中,所製作內容不實之「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客戶聯,均未曾交予被告楊慶宗收執,參以證人即被告李根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楊慶宗不知道其與被告江儒德撿油時,有以遭撿油漁船為對象開立不實之「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29頁),是依卷存證據,顯無從認定被告楊慶宗就填製不實「發油記錄單」或「統一發票」部分,與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院自無從遽認被告楊慶宗成立此部分罪責。
⒉按「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
營業稅:……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分別為漁業法第59條前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8款所明定,是漁業人申購漁船油,依前揭規定本得享有免徵貨物稅及營業稅之利益。又「優惠油價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
「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並依本標準規定享有優惠油價之補貼款」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油品公司銷售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時,應按油牌價先予扣除第4條第
2項所定之貨物稅、營業稅及前條所定之優惠油價補貼款,再由農委會編列預算,將補貼款無息歸付油品公司。」可知其所規範者,僅包含「優惠油價之補貼款」,而不及於漁船油之免稅事宜,至所稱「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無非係重申前揭法定免稅優惠。再者,農委會103年12月22日農授漁字第1030733674號函亦說明:政府為自盡漁業發展,自民國47年起,對漁船用油實施優惠定價,價差則由中國石油公司盈餘及稅賦減免吸收,79年10月8日行政院核定取消漁業用油優惠定價後,未繼續推動漁船用油優惠措施,即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並於80年修正漁業法時,於該法第59條明定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同時給予優惠油價補助,82年11月3日行政院依上開規定發佈實施「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最近一次於102年12月31日修正)。在營業稅部分,則由財政部在77年間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明定漁船用油免徵營業稅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8頁)。況且「供售作業要點」係農委會就執行「優惠油價標準」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所訂定之職權命令,是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上開違反「供售作業要點」所詐取之不法所得,當僅包含「優惠油價標準」所定之補貼款,而與免稅利益不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⒊此外,並無其他積極、確切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江儒德、李根
池、楊慶宗涉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楊慶宗自101年2月起,要求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再為甫完成改造油艙之「龍進6號」漁船撿油,而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以「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撿油量過大,不願再協助撿油,被告楊慶宗遂期約撿油每公秉200元之代價,供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朋分,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因違背審查及執行優惠漁船油之職務行為,總計向被告楊慶宗收取賄款約323,150元,其中12萬元歸被告李根池所有,因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被告楊慶宗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第11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等罪嫌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52至156頁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訊據被告江儒德、楊慶宗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被告李根池則坦承收受賄賂犯行,經查: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而共犯之自白,性質上仍屬被告之自白,縱先後所述內容一致,或經轉換為證人而具結陳述,仍屬不利己之陳述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自不足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
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其收受賄賂之公務員與交付賄賂之行為人,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因彼此間「收受賄賂」與「交付賄賂」之對立意思合致而分別成立不同之罪名,顯係各有其目的,要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自不得論以共同正犯。是以檢察官認被告楊慶宗交付賄賂予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係同時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交付賄賂罪嫌,自有違誤,先予說明。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及被告楊慶宗涉犯上開罪名
,除共犯李根池之自白外,另係以李根池主動交付扣押之12萬元現金為其論據。然不論被告李根池係以被告或證人身分而為陳述,依前揭說明,均屬共犯之自白,又被告李根池事後於偵查中自行交付扣押之12萬元現金,性質上不具有特定性,在質、量方面均難以與共犯李根池之自白相互利用,亦難作為被告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自不足以證明共犯李根池之供述係與事實相符,是此部分起訴事實,除共犯李根池之自白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佐,依前揭說明,自不得採為認定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有罪之唯一證據,此外,復查無適合且有充足證據證明力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罪,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論罪科刑之犯行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見檢察官起訴書第13至14頁),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公訴意旨又認:事實欄三(即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浮報申購之甲種漁船油,均係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協助被告楊慶宗撿油予「鴻海2號」或「龍進6號」漁船,其等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該浮報申購部分之優惠油價補貼款、貨物稅及營業稅,因認被告被告楊慶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且其等三人共同詐取之不法所得,尚包括撿油部分之貨物稅及營業稅免稅額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55頁反面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訊據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經查:
⒈漁業人申購漁船油,依法即免徵貨物稅及營業稅,已如前述
,此免稅利益與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所犯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罪等行為間,不具有因果關係,並非本案犯罪之不法所得。
⒉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於調查時供稱:除附表二編號1之①、
②、③、⑤、編號2之③、④、編號6之③、④、編號8之
①、⑦、編號11之④、編號12之⑨外,其餘如附表二所示之撿油紀錄,其等均無法確定撿油漁船為何等語(見偵字第1700號卷㈡第198至200頁、卷㈢第154頁反面至第160頁、卷㈣第4至7頁、偵字第2179號卷㈠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第50頁反面至第至58頁),是檢察官未詳予核對、調查,即遽將被告江儒德、李根池無法確認撿油漁船者,均起訴係撿油予「鴻海2號」及「龍進6號」漁船,顯未盡舉證責任,難認被告楊慶宗與此部分犯罪有關。
⒊被告李根池於調查時固供稱:如附表二編號1之①、②、③
、⑤、編號2之③、④、編號6之③、④、編號8之①、⑦、編號11之④所示之撿油紀錄,分別係撿油予「鴻海2號」或「龍進6號」漁船云云,然而:
⑴被告李根池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其為被告楊慶宗撿油之期
間為「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加油前1週至10天內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17至218頁);嗣於審理時證稱:其係依照撿油前後有無大船前往和平島加油站加油而判斷撿油漁船是否為「鴻海2號」或「龍進6號」漁船,如撿油前後有大船加油,即無法確定撿油漁船為何,且「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撿油時,一般都會同時申購自身之「核實補充油量」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27頁反面至第128頁反面)。
⑵依前揭「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實配油量修改操作紀錄電子檔
光碟及扣案之100年11、12月份甲3統一發票簿、「補充漁船用油書」所示,如附表二編號1之①、②、③所示漁船於
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1日遭撿油後,即有CT5之「發春發號」漁船(統一編號:CT5-1246號)至和平島加油站加油(「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雖記載「發春發號」漁船係於100年12月10日申購優惠漁船油,然「發春發號」漁船之統一發票日期係100年12月11日、編號係XX00000000,均在如附表二編號1之①、②、③之後,故「發春發號」漁船實際繳付油款加油之日期應係100年12月11日),且「發春發號」漁船自身之「核實補充油量」幾已用罄(見扣押物編號A-08-1、A-12-9、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52頁反面),無法排除「發春發號」漁船係附表二編號1之①、②、③部分之撿油漁船,則此部分撿油期間既有其他大船進港加油,而被告李根池復未說明其供述此部分係撿油予「鴻海2號」漁船之理由(見偵字第2179號卷㈠第54頁反面、第57頁、第51頁),自難使本院確信其為真實。
⑶依卷附「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及前揭「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實配油量修改操作紀錄電子檔光碟,如附表二編號1之⑤、編號2之③、④所示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後,分別係於100年12月18日及101年1月15日遭竄改「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內之「實加油量」紀錄,而「鴻海2號」漁船係遲至101年2月17日始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自身之「核實補充油量」,距離前開竄改紀錄撿油日期,顯已超過被告李根池所述之最長撿油期間10天(見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
152頁反面至第157頁),則被告李根池既未說明其供述此部分係撿油予「鴻海2號」漁船之理由(見偵字第2179號卷㈠第51頁正反面、第54頁),即難使本院確信其為真實。
⑷依卷附「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及前揭「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實配油量修改操作紀錄電子檔光碟,如附表二編號6之③、④所示漁船,分別係於101年5月23日及101年5月29日遭撿油,而「龍進6號」、「鴻海2號」漁船分別係遲至10
1年6月21日、101年7月3日始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自身之「核實補充油量」,距離前開撿油日期,顯均已超過被告李根池所述之最長撿油期間10天(見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6
6、167頁),則被告李根池既未說明其供述此部分係撿油予「鴻海2號」或「龍進6號」漁船之理由(見偵字第2179號卷㈠第53頁),即難使本院確信其為真實。
⑸依前揭「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實配油量修改操作紀錄電子檔
光碟及卷附「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如附表二編號8之①、⑦所示漁船,分別係於101年7月7日及101年7月22日遭撿油,而「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分別係遲至10
1年8月5日、101年8月26日始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自身之「核實補充油量」,距離前開撿油日期,顯均已超過被告李根池所述之最長撿油期間10天(見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7
0、172頁),則被告李根池既未說明其供述如附表編號8之①係撿油予「鴻海2號」及如附表二編號8之⑦係撿油予「鴻海2號」或「龍進6號」漁船之理由(見偵字第2179號卷㈠第55頁、第51頁反面),即難使本院確信其為真實。
⑹依前揭「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實配油量修改操作紀錄電子檔
光碟及卷附「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如附表二編號11之④所示漁船,係於101年10月20日遭撿油,而「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係遲至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8日始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自身之「核實補充油量」(見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78頁),距離前開撿油日期,顯已超過被告李根池所述之最長撿油期間10天,則被告李根池既未說明其供述如附表編號11之④係撿油予「鴻海2號」之理由(見偵字第2179號卷㈠第51頁),即難使本院確信其為真實。
⑺被告江儒德供述如附表二編號12之⑨之撿油紀錄,係撿油予
「鴻海2號」及「龍進6號」漁船云云,惟其於同次調查時供稱:其與被告李根池係將撿的油放在油槽內,等待「鴻海
2號」、「龍進6號」漁船回港時加予該兩漁船,原則上所撿的油不得超過1、2週,否則油槽內油量會與報表上所記載之數量不符等語(見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156、153頁);嗣於原審復供稱:「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通常都是加自己核配油時才會撿油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9頁)。
又依前揭「漁管系統」實配油量修改操作紀錄電子檔光碟,如附表二編號12之⑨所示漁船係於101年11月25日遭撿油,而「鴻海2號」漁船係遲至101年12月10日始進港加油,「龍進6號」漁船自101年11月18日後,即未再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則「鴻海2號」漁船進港申購自身核配油之日期,與如附表二編號12之⑨所示漁船遭撿油之日期,既已逾被告江儒德所述之1、2週撿油期間,復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江儒德此部分供述之憑信性,自難使本院確信其為真實。
⒋此外,並無其他積極、確切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江儒德、李根
池、楊慶宗涉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夏再成、 羅世雄 及陳崑祥、林萬發分別係「鴻海二號」漁船之船長、漁航員及「龍進六號」漁船之船長、輪機長,其等與被告楊慶宗、江儒德、李根池共同撿油,由被告楊慶宗依據被告李根池之通知,知悉撿油數量足夠後,即通知「鴻海2號」漁船之被告夏再成、羅世雄或「龍進6號」漁船之被告陳崑祥、林萬發前往載油,自100年11月起至101年11月止,總計撿油76次(即附表一之㈠及附表二部分),詐得1,641萬8,877元之免稅額及補貼款;又自101年2月起,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因違背審查及執行優惠漁船油之職務行為,向被告楊慶宗收取賄款約32萬3,150元,因認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林萬發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云云。
㈡、被告陳黃登係「金瑞益36號」漁船之船主,被告廖信德為詐取優惠漁業動力用油,於101年9月11日要求被告江儒德替「順德發號」漁船撿油,被告江儒德即致電並取得被告陳黃登同意後,虛偽開立「金瑞益36號」漁船101年9月9日購買優惠漁船用油6公秉之統一發票(編號FE00000000號),而將前揭6公秉優惠漁船用油加入「順德發號」漁船油箱內,其等三人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漁船優惠用油補助款、營業稅及貨物稅免稅額,計達5萬4,997元,因認被告陳黃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云云。
二、證據能力說明:本院經審理結果,依憑後述理由認為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林萬發及陳黃登被訴前開罪嫌均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故無庸再就後述所援引之各項證據方法,贅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先予敘明。
三、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同此意旨可參)。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林萬發、陳黃登涉有上開罪嫌,係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證據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林萬發及陳黃登則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其等之供述及辯解如下:
㈠、被告夏再成、陳崑祥辯稱:⒈漁船油之補助,係農委會授權基隆市政府辦理,然公訴人並
未舉證基隆市政府有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將此權限轉委託予和平島加油站,是江儒德、李根池是否確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之公務員,已非無疑。又依供售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所訂之「優惠漁船動力用油供售行政契約書」第4、6、7條等約定,足見漁業人申請配售優惠漁船油之最終審核者,係受農委會委託之市政府,而非和平島加油站,和平島加油站僅負責漁船油之配售作業,並無獨立行使公權力准否核發補助款,故江儒德、李根池應不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公務員。
⒉「鴻海2號」漁船、「龍進6號」漁船前往和平島加油站加
油時,均係由加油站人員讀取VDR後告知核配漁船油量,再分別由被告夏再成、陳崑祥通知被告楊慶宗,交由被告楊慶宗決定申購數量,被告夏再成再指示被告羅世雄確認「鴻海
2號」漁船加油時,流量計之發油量是否正確,「龍進6號」漁船則僅由被告陳崑祥確認流量計是否歸零,而未查看流量計之發油量;被告夏再成、陳崑祥均不認識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且未與被告江儒德、李根池聯繫關於撿油或賄賂之事,亦不知優惠油價標準之作業流程或曾參與竄改漁管系統、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等行為等語。
㈡、被告羅世雄、林萬發辯稱:⒈本案賄賂部分,僅有被告李根池之單一自白,並無其他補強
證據可資證明,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羅世雄、林萬發有交付賄款之行為或與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有何犯意聯絡。⒉「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加油時,
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係負責登入漁管系統,鍵入購油手冊編號、漁船航程作業時數明細表之漁船統一編號及作業時數,漁管系統便自動列印出「補充漁船用油書」,列載該漁船「核實補充油量」,故「是否同意漁船加油」及「加油量多寡」之審核權係在漁業署,而非和平島加油站,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僅協助完成純粹事務性或低層次技術之銷售油品工作。又依優惠油價標準第13、14條規定,係由漁業法之主管機關對違規之漁業人給予撤銷漁船執照或船員執照、停止補助等處分,顯見漁業署並未授予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應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
⒊被告羅世雄僅負責確認「鴻海2號」漁船加油時,流量計之
發油量是否與船長所稱之數量相符,被告林萬發則僅負責指示外籍漁工將「龍進6號」漁船之油艙加滿,其等均未經手補充漁船用油書、漁船航程作業時數明細表、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不知悉有無撿油之事,亦未參與公務員登載不實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又被告江儒德、李根池無法確認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漁船油均係由「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撿油,起訴書之記載有未依證據認定事實之違法。另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係和平島加油站,並非「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之船主,自無起訴書所指「稅捐機關免予核課貨物稅」之可言;而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係向農委會詐領補助款,並無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之犯行,縱上開二漁船因而減少應繳稅額之利益,亦屬間接所得,與本案犯罪無直接因果關係等語。
㈢、被告陳黃登辯稱:⒈漁船油優惠油價之補貼,係以農委會之名義及預算給付予和
平島加油站,有關如何計算優惠油價、核配量計算及認定基準,均係由農委會負責訂定,並未授權委託私人處理,則和平島加油站縱有辦理優惠漁船油之配售,亦僅止於配售行為及單純讀取、輸入資料,不具有獨立性,並不享有公務人之職權及權利主體之身分,且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之行政委託要件,故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應非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之委託公務員。
⒉本案係被告江儒德、廖信德於101年9月9日傍晚,先後當
面詢問被告陳黃登關於撿油之事,被告陳黃登僅基於同業情誼,回答被告廖信德「好,若有剩下的才給你加」,不知悉「順德發號」漁船何時欲申購漁船油,亦不清楚漁船油優惠油價政策之細節及作業方式,並未施用詐術或同意江儒德得以竄改漁管系統或開立不實發票之方式撿油;又漁業人私自販賣核配油料之行為固屬不法,惟其法律效果,僅生「繳回該違規部分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補貼金額」及「停止該漁船該航次之漁船優惠用油」而已,乃「行政不法」行為,則以「金瑞益36號」漁船名義購買漁船油,再轉加予「順德發號」漁船,應非詐欺取財行為;另「順德發號」、「金瑞益36號」漁船均係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漁船油,依法本得享有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之優惠,此部分難認係不法所有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林萬發部分:⒈被告夏再成、羅世雄分別擔任「鴻海2號」漁船之船長、漁
航員,「鴻海2號」漁船申購優惠漁船油時,係由被告夏再成將該航次之「核實補充油量」告知被告楊慶宗,並指示被告羅世雄確認加油站之發油量是否正確;被告陳崑祥、林萬發分別擔任「龍進6號」漁船之船長、輪機長,「龍進6號」漁船申購優惠漁船油時,係由被告陳崑祥將該航次之「核實補充油量」告知被告楊慶宗,再由被告楊慶宗負責後續支付油款之事宜,此業據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林萬發於偵查中供述在卷(見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81頁反面、第84頁反面、第1700號卷㈡第5頁反面、第6頁、偵字第433號卷第11頁反面、第16頁、偵字第2635號卷㈡第40頁反面),並有漁業管理資訊查詢系統查得之漁船資料明細查詢表2紙在卷可憑(見警聲搜字第236號卷第76至77頁),上開事實固堪認定。
⒉查依被告李根池於偵查、原審時迭次所陳,關於本件賄賂之
行為,係指稱均由被告楊慶宗出面向被告江儒德、李根池為期約及交付賄款(見偵字第2179號卷㈠41頁反面、偵字第1700號卷㈣第49頁、偵字第2635號卷㈡第55至56頁、第130頁反面、原審卷㈡第105頁至第112頁反面),從未提及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林萬發同有參與本件期約、交付或收受賄賂之行為,且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亦未敘及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林萬發就此部分賄賂行為,與被告楊慶宗、江儒德、李根池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見檢察官起訴書第5至6頁),況有關被告楊慶宗、江儒德、李根池被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業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罪如前,是檢察官未提出其他任何證據,即遽行起訴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林萬發同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誠屬無據。
⒊次查,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撿油行為,
依現存卷證資料,均不足以證明係撿油予「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已如前述,此部分之檢油行為既與「鴻海
2號」、「龍進6號」無涉,自難認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林萬發就此部分罪嫌,有何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之可言。⒋又查,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應被告楊慶要求,浮報如附表一
之㈠各編號所示漁船申購之優惠漁船油量,協助被告楊慶宗撿油予「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向農委會施用詐術而詐得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補貼款等情,業如前述,固堪認定。然查:
⑴被告林萬發供稱:「龍進6號」漁船申購優惠漁船油時,係
由被告陳崑祥負責與加油站人員接洽,後續情況亦均係由被告楊慶宗、陳崑祥處理,大多時候其均不在現場等語(見偵字第1700號卷㈡第181頁、偵字第2635號卷㈡第43頁反面),核與被告陳崑祥供稱:「龍進6號」漁船加油時,係由其告知被告楊慶宗核配量後,由被告楊慶宗負責支付油款之情節相符(見原審卷㈠第250頁),且被告楊慶宗於原審審理時亦以證人身分證稱:未曾於「龍進6號」漁船加油時,告知被告林萬發其得申購之核配量為何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3
6頁),是被告林萬發辯稱其未參與「龍進6號」漁船之加油事務等語,並非無據。其次,附表四編號24所示被告楊慶宗與被告林萬發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雖可證明被告林萬發於
102年1月9日「龍進6號」漁船遭海巡隊搜索及帶回船上外籍漁工協助調查時,旋以電話通知被告楊慶宗,被告楊慶宗並分別於102年1月9日指示被告林萬發回答「龍進6號」漁船在小港區漁會漁船加油站加的100粒油係含稅購買,於102年4月19日指示被告林萬發回答「龍進6號」漁船內剩餘之漁船油為1,400粒等事實(見警聲搜字第236號卷第58頁至59頁反面、偵字第2179號卷㈡第53頁),然渠等於「小港區漁會漁船加油站」所申購之油料,與本案起訴事實顯然無涉,且上開通訊監察時間,距離本院認定「龍進6號」漁船最後至和平島加油站撿油之時間即101年8月26日(即附表一之㈡編號7部分),業已逾4月,故「龍進6號」漁船內剩餘之油料是否係因本案撿油所得,尚非無疑;況以「龍進6號」於102年1月9日前曾分別於101年11月18日、
101年12月3日至和平島加油站、小港區漁會漁船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100.4公秉、10.6公秉,亦有漁船歷史購油紀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433號卷第49頁),再被告林萬發於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中,均未提及任何足認與本案和平島加油站撿油相關之內容,其縱有依被告楊慶宗指示而為不實之陳述,亦不足以據此推認其與被告楊慶宗就附表一之㈠所示之撿油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⑵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雖分別負責、參與「鴻海2號
」、「龍進6號」漁船之加油事務,且知悉該漁船各航次之「核實補充油量」。然被告李根池、江儒德於偵查及原審中已供稱:「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均係由被告楊慶宗主動要求撿油,與其等接洽購油事宜之人亦均係被告楊慶宗,其餘船長或船員並未與其等接洽,他們會自己開船過來,有時也會請人幫忙拖吊,至於船長何人都不認識,我們撿到油的數量會先與楊慶宗聯絡,因為這部分的油要先付錢,船長跟其他船員應該不知道真實核配數量,我們也不會跟他們說,撿油的事不會跟羅世雄、夏再成說,他們只是來加油,只知道每次加多少油,加油的總量,他們不知道讀取VDR後應加多少油,VDR讀取出來的單子我們也沒有讓他們簽名,船長不會知道當次可以核配加油的數量等語(見偵字第2179號卷㈠第40頁、第41頁反面、偵字第1700號卷㈣第49頁、偵字第2635號卷㈠29頁反面、偵字第433號卷114、132頁、原審卷㈡第132頁、第121頁反面);經核與證人杜世藩於偵查中證稱:「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都是由同一個船東去找站長或副站長,討論核配量不足欲多加油之問題等語(見他字第38號卷㈡第14頁反面)及證人楊慶宗證稱:「鴻海2號」、「龍進6號」在和平島加油站加油時是依我的指示,由我付款,加油時船長、輪機長不一定要到場,看船上安排,漁船到碼頭後,他們會到加油站插入VDR,加油站再告訴我可以加多少油,若有現金我就直接付款,沒有現金再到銀行匯款(見偵字第433卷第113、130頁)等情大致相符,再者,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於撿油過程中所製作內容不實之補充漁船用油書、統一發票及「發油記錄單」時「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所屬人員均未在場,且未交予渠等簽署或收執乙情,復經證人即被告江儒德、李根池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㈡第132、201頁),亦難認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有共同參與附表一之㈠所示之撿油行為。另依前揭被告李根池於原審時證述及如附表一之㈠、一之㈡所示之購油紀錄,被告江儒德、李根池係利用「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自身核配油時,將被告楊慶宗購買之撿油量一併加入「鴻海2號」、「龍進
6號」漁船內,則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縱有至和平島加油站載油,亦無法推論其等主觀上必然知悉加油站所加入之油料,有部分係屬撿油而來。
⑶至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證人即「鴻海2號」漁船輪機長鄭基
賢雖證稱:「鴻海2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購油時,係由被告羅世雄負責看油表等語(見偵字第2635號卷㈡第99頁反面),然被告羅世雄於原審時供稱:「鴻海2號」漁船購油時,並非每次均係由其確認加油站發流量是否正確,有時係由另一漁航員宋德祥負責,有時亦未加以確認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02頁反面),且本院所認定「鴻海2號」漁船撿油之次數合計僅有5次(見附表一之㈡),而「鴻海2號」漁船自100年11月起至101年11月止至和平島加油站購油之次數共計有13次,亦即「鴻海2號」漁船並非每次至和平島加油站購油時均有撿油,此見卷附「鴻海2號」漁船歷史購油紀錄即明(見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87、200、209頁),自難僅憑被告羅世雄曾有負責確認發油數量,即遽認其必然知悉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5次撿油犯行,而與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具有犯意聯絡。
⑷附表四編號7、8、9、13、21所示之證據,縱得證明「鴻
海2號」、「龍進6號」漁船未從事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行為,亦僅涉及「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本身得否依「優惠油價標準」規定核配優惠漁船油並享有優惠油價補貼款之問題,而「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申購自身核配量部分是否合法,並非本案起訴範圍,且與被告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前揭施用詐術之行為無關,亦無從據為不利於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林萬發之認定。
⑸附表四編號5、11、12、14、23所示之證據,縱得證明「鴻
海2號」、「龍進6號」漁船有改造油艙及駁油予大陸漁船之事實,因「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所囤積及移轉予大陸漁船之漁船油量均未經調查,無從比對是否顯逾「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自身核配申購之漁船油量,自難逕予排除「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係移轉自身核配用油,至證人即漁工ZAINUDINMOHAD、CAREDDI、JUNEDI、SAHIM、ADICITOBINDASKA、WAWANIMDRAPRATAMA、WAPPIN及JUNEDI等人警詢及調查站陳述內容,充其量僅能證明渠等在「鴻海2號」、「龍進6號」擔任漁工期間,「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有至外海與有其他漁船接駁搬運魚貨並將漁船用油駁至該外海漁船上之事實,仍與本案撿油行為無直接關涉,況證人JUNEDI於原審證稱其受僱被告楊慶宗在「鴻海二號」漁船工作時間為101年12月20日起5個月(見原審卷㈡第193頁),另證人ADICITOBINDASKA於原審證稱:其在楊慶宗這邊工作只有1個月,是從102年
2月25日開始,對於被告楊慶宗漁船作業狀況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97、198頁反面),彼等所述任職期間,均非在本件「鴻海二號」被訴撿油事實期間,自難採為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認定依據。
⑹附表四編號24所示被告夏再成之通訊監察譯文,僅顯示被告
夏再成有與旁人提及「切200噸」、「我們的就460嘛」等語(見警聲搜字第236號卷第61頁),然該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對象為何,所談論之物品是否即係漁船油,以及該通話與本案撿油事實之關聯性為何,均未見檢察官舉證說明;附表四編號24所示被告楊慶宗與被告羅世雄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所談論者亦係與本案撿油事實無直接關聯性之漁獲交易證明單(見偵字第2179號卷㈡第53頁),同未見檢察官敘明如何據以認定被告楊慶宗、羅世雄間具有撿油之犯意聯絡。至附表四編號16、17、18、19、22所示證據之待證事實,則明顯與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林萬發之罪行無涉,爰不予贅述。
㈡、被告陳黃登部分:⒈被告陳黃登係「金瑞益36號」漁船之管理人;又附表三編號
1之①之撿油行為,係被告廖信德於101年9月9日「金瑞益36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時,先行向被告陳黃登表明欲向「金瑞益36號」漁船撿油,被告陳黃登答稱「好,若有剩下的才給你加」,嗣「順德發號」漁船於10
1年9月11日進港加油時,始由被告江儒德將該部分撿油之
6公秉甲種漁船油加入「順德發號」漁船內等情,業據被告陳黃登、廖信德及江儒德供述一致(見原審卷㈡第8、28頁、102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157頁正反面),固堪認被告 陳黃登有 同意被告廖信德私下購買「金瑞益36號」漁船該航次未用罄之「核實補充油量」。
⒉惟查,被告江儒德於撿油過程中所製作登載遭撿油漁船名義
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發油記錄單」,並未交予遭撿油漁船所屬人員收執,已如前述,亦無證據顯示被告陳黃登知悉被告江儒德於撿油過程中,另有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作帳之情事,已難認定被告陳黃登與被告江儒德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況「金瑞益36號」漁船此次申購優惠漁船油之「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據扣案,亦無法證明被告陳黃登有在其上「申請人」欄內簽名而參與登載業務上不實文書之行為。
⒊又被告江儒德就附表三編號1之①部分,係使被告廖信德獲
取購油價差之不法利益,並非與被告廖信德共同詐取優惠油價補貼款,已如前述;又被告江儒德、廖信德係於事隔二日且被告陳黃登不在場之101年9月11日始完成本件撿油行為,復無資料顯示被告陳黃登有因此部分撿油行為而獲得任何不法利益,或知悉被告廖信德係為獲取購油價差而為上開撿油行為。則被告陳黃登前開所為之同意,固有不當,但應是基於同業之情誼同意將該次核實補充油量之剩餘量加到廖信德所有之順德發號漁船,所涉者充其量僅係違規將漁船用油轉借、移作他用,而有違反漁船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13、14條規定,其法律效果僅生「繳回該違規部分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補貼金額」、「停止補助漁業人一定期間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之補貼款」而已,屬行政不法之行為。基此,尚難逕認其與被告江儒德、廖信德有共同詐欺得利之犯罪意思。
六、綜上,本件公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林萬發、陳黃登等5人,有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
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罪事實,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前開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前開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規定,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本同上之見解,以不能證明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林萬發、陳黃登等五人犯罪,而為前開被告無罪之諭知,洵無不當。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未舉其他積極證據,供本院調查審酌,而其上訴所指各節,復經本院指駁如前,是本件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
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10條之3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陳勇松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楊慶宗不得上訴。
有罪部分,檢察官、被告江儒德、李根池,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提起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之㈠: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撿油部分】┌──┬───────┬───────┬─────┬─────┬───┬───┬─────┬─────────┬───────┐│編號│漁船船名│名稱│編號│日期│數量│製作人│印數機編號│出處│補貼款│││││││公秉││││詐欺所得金額│││││││││││(新台幣)│├──┼───────┼─┬─────┼─────┼─────┼───┼───┼─────┼─────────┼───────┤│1│源發166號│實│統一發票│XX00000000│100/11/29│6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即││際│││││││號卷㈡第108頁反面│││起訴││申│││││││、扣押物編號A-08-1│││書附││購├─────┼─────┼─────┼───┼───┼─────┼─────────┼───────┤│表第│││發油記錄單│001126│100/11/29│60│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1筆││││││││617-618│號卷㈣第8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07-1││││├─┼─────┼─────┼─────┼───┼───┼─────┼─────────┼───────┤│││浮│統一發票│XX00000000│100/_/_│10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306,500元(每││││報│││(未填)││││號卷㈡第108頁反面│公秉補助3,065││││申│││││││、扣押物編號A-08-1│元,見102年度││││購├─────┼─────┼─────┼───┼───┼─────┼─────────┤偵字第2635號卷│││││發油記錄單│001135│100/11/30│100│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㈠第235頁)││││││││││568-569│號卷㈣第8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補充漁船用油書││100/11/29│160│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9││││├───────┼─────┼─────┼───┼───┼─────┼─────────┼───────┤│││漁船購油記錄日││100/11/29│160│││102年度偵字第2635│││││報表││││││號卷㈠第152頁│││├───────┴───────┴─────┴─────┴───┴───┴─────┴─────────┼───────┤││撿油漁船:鴻海2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1)││├──┼───────┬─┬─────┬─────┬─────┬───┬───┬─────┬─────────┼───────┤│2│益大168號│實│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2/17│11│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即││際│││││││號卷㈡第226頁、扣│││起訴││申│││││││押物編號A-08-1│││書附││購├─────┼─────┼─────┼───┼───┼─────┼─────────┼───────┤│表第│││發油記錄單│001389│101/2/17│11│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13筆││││││││593-594│號卷㈢第205頁、扣│││)│││││││││案物編號A-07-1││││├─┼─────┼─────┼─────┼───┼───┼─────┼─────────┼───────┤│││浮│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2/17│14│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42,91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226頁、扣│秉補助3,065元││││申│││││││押物編號A-08-1│,見102年度偵││││購├─────┼─────┼─────┼───┼───┼─────┼─────────┤字第2635號卷㈠│││││發油記錄單│001390│101/2/17│14│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第235頁)││││││││││276-277│號卷㈢第205頁、扣││││││││││││案物編號A-07-1││││├─┴─────┼─────┼─────┼───┼───┼─────┼─────────┼───────┤│││補充漁船用油書││101/2/17│25│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5││││├───────┼─────┼─────┼───┼───┼─────┼─────────┼───────┤│││漁船購油記錄日││101/2/17│25│││102年度偵字第2635│││││報表││││││號卷㈠第157頁│││├───────┴───────┴─────┴─────┴───┴───┴─────┴─────────┼───────┤││撿油漁船:鴻海2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2)││├──┼───────┬─┬─────┬─────┬─────┬───┬───┬─────┬─────────┼───────┤│3│隆勝168號│實│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9│8.8│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即││際│││││││號卷㈡第55頁、扣押│││起訴││申│││││││物編號A-08-1│││書附││購├─────┼─────┼─────┼───┼───┼─────┼─────────┼───────┤│表第│││發油記錄單│001461│101/3/9│8.8│李根池│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17筆││││││││599-600│號卷㈣第25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浮│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9│1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31,63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55頁、扣押│秉補助3,163元││││申│││││││物編號A-08-1│,見102年度偵││││購├─────┼─────┼─────┼───┼───┼─────┼─────────┤字第2635號卷㈠│││││發油記錄單│001463│101/3/9│1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第235頁)││││││││││283-284│號卷㈣第25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補充漁船用油書││101/3/9│18.8│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6││││├───────┼─────┼─────┼───┼───┼─────┼─────────┼───────┤│││漁船購油記錄日││101/3/9│18.8│││102年度偵字第2635│││││報表││││││號卷㈠第158頁反面│││├───────┴───────┴─────┴─────┴───┴───┴─────┴─────────┼───────┤││撿油漁船:龍進6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3)││├──┼───────┬─┬─────┬─────┬─────┬───┬───┬─────┬─────────┼───────┤│4│佳興3號│││││││││││(即││實│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18│14│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起訴││際│││││││號卷㈡第46頁│││書附││申├─────┼─────┼─────┼───┼───┼─────┼─────────┼───────┤│表第││購│發油記錄單│001486│101/3/18│14│李根池│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20筆││││││││602-603│號卷㈢第225頁反面│││)│├─┼─────┼─────┼─────┼───┼───┼─────┼─────────┼───────┤│││浮│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18│3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95,31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46頁│秉補助3,177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487│101/3/18│30│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288-289│號卷㈢第225頁反面│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3/18│44│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6│虛增30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3/18│4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3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9頁│││├───────┴───────┴─────┴─────┴───┴───┴─────┴─────────┼───────┤││撿油漁船:龍進6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4)││├──┼───────┬─┬─────┬─────┬─────┬───┬───┬─────┬─────────┼───────┤│5│①合信興37號│實│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4/1│54│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即││際│││││││號卷㈡第37頁反面、│││起訴││申│││││││扣押物編號A-08-1│││書附││購├─────┼─────┼─────┼───┼───┼─────┼─────────┼───────┤│表第│││發油記錄單│001564│101/4/1│30│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23、││││││││611-612│號卷㈢第169頁反面│││24、│││││││││、扣案物編號A-07-1│││25筆│││├─────┼─────┼───┼───┼─────┼─────────┼───────┤│)││││001565│101/4/1│24│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169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07-1││││├─┼─────┼─────┼─────┼───┼───┼─────┼─────────┼───────┤│││浮│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4/1│6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190,620元(每││││報│││││││號卷㈡第37頁反面、│公秉補助3,177││││申│││││││扣押物編號A-08-1│元,見102年度││││購├─────┼─────┼─────┼───┼───┼─────┼─────────┤偵字第2635號卷│││││發油記錄單│001573│101/4/1│6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㈠第235頁)││││││││││299-300│號卷㈢第170頁、扣││││││││││││案物編號A-07-1││││├─┴─────┼─────┼─────┼───┼───┼─────┼─────────┼───────┤│││補充漁船用油書││101/4/1│114│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6││││├───────┼─────┼─────┼───┼───┼─────┼─────────┼───────┤│││漁船購油記錄日││101/4/1│114│││102年度偵字第2635│││││報表││││││號卷㈠第160頁反面│││├───────┼─┬─────┼─────┼─────┼───┼───┼─────┼─────────┼───────┤││②益大37號│實│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4/1│35│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23頁反面│││││申│││││││、扣押物編號A-08-1│││││購├─────┼─────┼─────┼───┼───┼─────┼─────────┼───────┤││││發油記錄單│001571│101/4/1│35│李根池│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09-610│號卷㈢第199頁、扣││││││││││││押物編號A-07-1││││├─┼─────┼─────┼─────┼───┼───┼─────┼─────────┼───────┤│││浮│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4/1│7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222,390元(每││││報│││││││號卷㈡第223頁反面│公秉補助3,177││││申│││││││、扣押物編號A-08-1│元,見102年度││││購├─────┼─────┼─────┼───┼───┼─────┼─────────┤偵字第2635號卷│││││發油記錄單│001572│101/4/1│7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㈠第235頁)││││││││││293-294│號卷㈢第199頁、扣││││││││││││押物編號A-07-1││││├─┴─────┼─────┼─────┼───┼───┼─────┼─────────┼───────┤│││補充漁船用油書││101/4/1│105│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6││││├───────┼─────┼─────┼───┼───┼─────┼─────────┼───────┤│││漁船購油記錄日││101/4/1│105│││102年度偵字第2635│││││報表││││││號卷㈠第160頁反面│││├───────┼─┬─────┼─────┼─────┼───┼───┼─────┼─────────┼───────┤││③隆勝168號│實│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4/1│7.61│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55頁反面、│││││申│││││││扣押物編號A-08-1│││││購├─────┼─────┼─────┼───┼───┼─────┼─────────┼───────┤││││發油記錄單│001542│101/4/1│7.61│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07-608│號卷㈣第26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浮│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4/1│1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31,77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55頁反面、│秉補助3,177元││││申│││││││扣押物編號A-08-1│,見102年度偵││││購├─────┼─────┼─────┼───┼───┼─────┼─────────┤字第2635號卷㈠│││││發油記錄單│001566│101/4/1│1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第235頁)││││││││││296-297│號卷㈣第26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補充漁船用油書││101/4/1│7.61│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6││││├───────┼─────┼─────┼───┼───┼─────┼─────────┼───────┤│││漁船購油記錄日││101/4/1│17.61│││102年度偵字第2635│││││報表││││││號卷㈠第160頁反面││││││││││││││├───────┴───────┴─────┴─────┴───┴───┴─────┴─────────┼───────┤││撿油漁船:龍進6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5)小計│444,780元│├──┼───────┬─┬─────┬─────┬─────┬───┬───┬─────┬─────────┼───────┤│6│①金瑞益21號│實│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6/25│58.7│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即││際│││││││號卷㈡第137頁、扣│││起訴││申│││││││押物編號A-08-1│││書附││購├─────┼─────┼─────┼───┼───┼─────┼─────────┼───────┤│表第│││發油記錄單│001847│101/6/25│58.7│李根池│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34、││││││││679-680│號卷㈢第182頁、扣│││35筆│││││││││案物編號A-07-1│││)│││││││││││││├─┼─────┼─────┼─────┼───┼───┼─────┼─────────┼───────┤│││浮│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6/25│5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156,750元(每││││報│││││││號卷㈡第137頁、扣│公秉補助3,135││││申│││││││押物編號A-08-1│元,見102年度││││購├─────┼─────┼─────┼───┼───┼─────┼─────────┤偵字第2635號卷│││││發油記錄單│001854│101/6/25│50│李根池│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㈠第236頁)││││││││││681-682│號卷㈢第182頁、扣││││││││││││案物編號A-07-1││││├─┴─────┼─────┼─────┼───┼───┼─────┼─────────┼───────┤│││補充漁船用油書││101/6/25│108.7│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1││││├───────┼─────┼─────┼───┼───┼─────┼─────────┼───────┤│││漁船購油記錄日││101/6/25│108.7│││102年度偵字第2635│││││報表││││││號卷㈠第166頁│││├───────┼─┬─────┼─────┼─────┼───┼───┼─────┼─────────┼───────┤││②益大37號│實│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6/25│33.6│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24頁、扣│││││申│││││││押物編號A-08-1│││││購├─────┼─────┼─────┼───┼───┼─────┼─────────┼───────┤││││發油記錄單│001846│101/6/25│33.6│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318-319│號卷㈢第200頁、扣││││││││││││押物編號A-07-1││││├─┼─────┼─────┼─────┼───┼───┼─────┼─────────┼───────┤│││浮│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6/25│51│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159,885元(每││││報│││││││號卷㈡第224頁、扣│公秉補助3,135││││申│││││││押物編號A-08-1│元,見102年度││││購├─────┼─────┼─────┼───┼───┼─────┼─────────┤偵字第2635號卷│││││發油記錄單│001851│101/6/25│51│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㈠第236頁)││││││││││319-320│號卷㈢第200頁反面│││││││││││325-326│、扣押物編號A-07-1││││├─┴─────┼─────┼─────┼───┼───┼─────┼─────────┼───────┤│││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6/25│84.6│││102年度偵字第2635│││││報表││││││號卷㈠第166頁│││├───────┴───────┴─────┴─────┴───┴───┴─────┴─────────┼───────┤││撿油漁船:鴻海2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6)小計│316,635元│├──┼───────┬─┬─────┬─────┬─────┬───┬───┬─────┬─────────┼───────┤│7│金瑞益36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25│7.74│││102年度偵字第1700│作廢││(即││際│││││││號卷㈡第144頁│││起訴││申├─────┼─────┼─────┼───┼───┼─────┼─────────┼───────┤│書附││購│發油記錄單││││││未扣案│││表第│├─┼─────┼─────┼─────┼───┼───┼─────┼─────────┼───────┤│51筆││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25│20(僅│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44957.42元(││)││報││││有其中│││號卷㈡第144頁│每公秉補助3,66││││申││││12.26││││7元,見102年度││││購││││為撿油││││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81頁,││││├─────┼─────┼─────┼───┼───┼─────┼─────────┤3667×12.26=│││││發油記錄單│002123│101/8/25│20│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44957.42)│││││││││││號卷㈢第196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8/24│20│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7│虛增12.26│││││││││││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8/24│20│││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2.26││││報表││││││號卷㈠第171頁反面│公秉││├───────┴───────┴─────┴─────┴───┴───┴─────┴─────────┼───────┤││撿油漁船:龍進6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7)││├──┼───────┬─┬─────┬─────┬─────┬───┬───┬─────┬─────────┼───────┤│8│①隆勝168號│實│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9/26│8.56│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即││際│││││││號卷㈡第57頁│││起訴││申├─────┼─────┼─────┼───┼───┼─────┼─────────┼───────┤│書附││購│發油記錄單│002242│101/9/26│8.56│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表第││││││││648-649│號卷㈣第30頁│││55、│├─┼─────┼─────┼─────┼───┼───┼─────┼─────────┼───────┤│56、││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9/26│5.6│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20,143.2元(││58筆││報│││││││號卷㈡第57頁│每公秉補助││)││申├─────┼─────┼─────┼───┼───┼─────┼─────────┤3,597元,見││││購│發油記錄單│002244│101/9/26│5.6│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102年度偵字第││││││││││382-383│號卷㈣第30頁│2635號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9/26│14.16│││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5.6公││││報表││││││號卷㈠第174頁│秉││├───────┼─┬─────┼─────┼─────┼───┼───┼─────┼─────────┼───────┤││②永鴻發88號││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9/30│16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㈡第34頁│││││實├─────┼─────┼─────┼───┼───┼─────┼─────────┼───────┤│││際│發油記錄單│002259│101/9/│10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申│││(未填)│││386-387│號卷㈢第175頁反面│││││購│├─────┼─────┼───┼───┼─────┼─────────┼───────┤│││││002260│101/9/│60│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未填)│││653-654│號卷㈢第175頁││││├─┼─────┼─────┼─────┼───┼───┼─────┼─────────┼───────┤│││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9/28│15│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53955元(每公││││報│││││││號卷㈡第34頁│秉補助3,597││││申├─────┼─────┼─────┼───┼───┼─────┼─────────┤元,見102年││││購│發油記錄單│002249│未填日期│15│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度偵字第2635││││││││││649-650│號卷㈢第175頁│號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9/28│175│││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5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4頁│││├───────┼─┬─────┼─────┼─────┼───┼───┼─────┼─────────┼───────┤││③益大68號│實│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1│53│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25頁、扣│││││申│││││││押物編號A-08-1│││││購├─────┼─────┼─────┼───┼───┼─────┼─────────┼───────┤││││發油記錄單│002257│101/10/1│29│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723-724│號卷㈢第201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002258│101/10/1│24│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384-385│號卷㈢第202頁、扣││││││││││││案物編號A-07-1││││├─┼─────┼─────┼─────┼───┼───┼─────┼─────────┼───────┤│││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5│16│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56,880元(每公││││報││未填載船名│││││號卷㈡第225頁、扣│秉補助3,555元││││申│││││││押物編號A-08-1│,見102年度偵││││購├─────┼─────┼─────┼───┼───┼─────┼─────────┤字第2635號卷㈠│││││發油記錄單│002284│101/_/_│16│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第236頁)│││││││(未填)│││655-656│號卷㈢第201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0/1│69│││102年度偵字第2635│││││報表││││││號卷㈠第174頁│││├───────┴───────┴─────┴─────┴───┴───┴─────┴─────────┼───────┤││撿油漁船:鴻海2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8)小計│130,978.2元│├──┼───────┬─┬─────┬─────┬─────┬───┬───┬─────┬─────────┼───────┤│9│①日春168號│實│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11│5.02│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即││際│││││││號卷㈡第158頁│││起訴││申├─────┼─────┼─────┼───┼───┼─────┼─────────┼───────┤│書附││購│發油記錄單│002301│101/10/11│5.02│李根池│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表第││││││││656-657│號卷㈢第162頁反面│││59、│├─┼─────┼─────┼─────┼───┼───┼─────┼─────────┼───────┤│60筆││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11│1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35,550元(每││)││報│││││││號卷㈡第158頁│公秉補助3555││││申├─────┼─────┼─────┼───┼───┼─────┼─────────┤元,見102年││││購│發油記錄單│002302│101/10/11│1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度偵字第2635││││││││││387-388│號卷㈢第162頁反面│號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0/11│15.02│││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5頁│││├───────┼─┬─────┼─────┼─────┼───┼───┼─────┼─────────┼───────┤││②金瑞益36號│實│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12│11.5│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際│││││││號卷㈡第142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305│101/10/12│11.5│李根池│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727-728│號卷㈢第192頁││││├─┼─────┼─────┼─────┼───┼───┼─────┼─────────┼───────┤│││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12│24│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85,320元(每││││報│││││││號卷㈡第142頁│公秉補助3,555││││申├─────┼─────┼─────┼───┼───┼─────┼─────────┤元,見102年││││購│發油記錄單│002306│101/10/12│24│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度偵字第2635││││││││││389-390│號卷㈢第192頁│號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0/12│35.5│││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24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5頁│││├───────┴───────┴─────┴─────┴───┴───┴─────┴─────────┼───────┤││撿油漁船:鴻海2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9)小計│120,870元│├──┴───────────────────────────────────────────────────┼───────┤│總計│1,534,570.62元│└──────────────────────────────────────────────────────┴───────┘【附表一之㈡:鴻海2號、龍進6號漁船本身購油紀錄】┌──┬────┬─────┬────┬─────────┬──────┬───┐│編號│漁船船名│日期│數量│出處│撿油事實│備註│││││(公秉)││││├──┼────┼─────┼────┼─────────┼──────┼───┤│1│鴻海2號│100/12/3│67.45│102年度偵字第2635│附表一之㈠編│││││││號卷㈠第187頁│號1部分││├──┼────┼─────┼────┼─────────┼──────┼───┤│2│鴻海2號│101/2/17│44.6│102年度偵字第2635│附表一之㈠編│││││││號卷㈠第187頁│號2部分││├──┼────┼─────┼────┼─────────┼──────┼───┤│3│龍進6號│101/3/11│37.2│102年度偵字第433號│附表一之㈠編│││││││卷第49頁│號3部分││├──┼────┼─────┼────┼─────────┼──────┼───┤│4│龍進6號│101/3/27│29.2│102年度偵字第433號│附表一之㈠編│││││││卷第49頁│號4部分││├──┼────┼─────┼────┼─────────┼──────┼───┤│5│龍進6號│101/4/5│55│102年度偵字第433號│附表一之㈠編│││││││卷第49頁│號5部分││├──┼────┼─────┼────┼─────────┼──────┼───┤│6│鴻海2號│101/7/3│53.2│102年度偵字第2635│附表一之㈠編│││││││號卷㈠第200頁│號6部分││├──┼────┼─────┼────┼─────────┼──────┼───┤│7│龍進6號│101/8/26│88│102年度偵字第433號│附表一之㈠編│││││││卷第49頁│號7部分││├──┼────┼─────┼────┼─────────┼──────┼───┤│8│鴻海2號│101/10/5│91.6│102年度偵字第2635│附表一之㈠編│││││││號卷㈠第209頁│號8部分││├──┼────┼─────┼────┼─────────┼──────┼───┤│9│鴻海2號│101/10/14│28│102年度偵字第2635│附表一之㈠編│││││││號卷㈠第209頁│號9部分││└──┴────┴─────┴────┴─────────┴──────┴───┘【附表二:江儒德、李根池共同撿油予不詳漁船部分】┌──┬────────┬───────┬──────┬─────┬───┬───┬─────┬─────────┬─────┬───────┐│編號│漁船船名│名稱│編號│日期│數量│製作人│印數機編號│出處│虛增數量│補貼款│││││││公秉│││││詐欺所得金額│├──┼────────┼─┬─────┼──────┼─────┼───┼───┼─────┼─────────┼─────┼───────┤│1│①順益航168號│實│統一發票│XX00000000│100/12/9│13.1│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23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1159│100/12/9│13.1│李根池│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23-624│號卷㈢第218頁反面│││││├─┼─────┼──────┼─────┼───┼───┼─────┼─────────┼─────┼───────┤│││浮│統一發票│XX00000000│100/12/9│27│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83,133元(每公││││報│││││││號卷㈡第123頁反面││秉補助3,079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161│100/12/9│27│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㈠││││││││││570-571│號卷㈢第218頁反面││第181頁反面)│││├─┴─────┼──────┼─────┼───┼───┼─────┼─────────┼─────┼───────┤│││補充漁船用油書││100/12/9│40.1│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9│虛增27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0/12/9│40.1│││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27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2頁反面││││├────────┼─┬─────┼──────┼─────┼───┼───┼─────┼─────────┼─────┼───────┤││②隆勝168號│實│統一發票│XX00000000│100/12/9│6.92│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53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1162│100/12/9│6.92│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251-252│號卷㈣第22頁反面│││││├─┼─────┼──────┼─────┼───┼───┼─────┼─────────┼─────┼───────┤│││浮│統一發票│XX00000000│100/12/9│11│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33,869元(每公││││報│││││││號卷㈡第53頁反面││秉補助3,079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164│100/12/9│11│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㈠││││││││││572-573│號卷㈣第22頁反面││第181頁反面)│││├─┴─────┼──────┼─────┼───┼───┼─────┼─────────┼─────┼───────┤│││補充漁船用油書││100/12/9│17.92│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9│虛增11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0/12/9│17.92│││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1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2頁反面││││├────────┼─┬─────┼──────┼─────┼───┼───┼─────┼─────────┼─────┼───────┤││③鑫豐春11號│實│統一發票│XX00000000│100/12/11│8│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87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1165│100/12/11│8│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252-253│號卷㈢第164頁反面│││││├─┼─────┼──────┼─────┼───┼───┼─────┼─────────┼─────┼───────┤│││浮│統一發票│XX00000000│100/12/11│27.3│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84,056.7元(每││││報│││││││號卷㈡第87頁││公秉補助3,079││││申├─────┼──────┼─────┼───┼───┼─────┼─────────┼─────┤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1168│100/12/11│27.3│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卷││││││││││573-574│號卷㈢第164頁反面││㈠第181頁反面│││││││││││││)│││├─┴─────┼──────┼─────┼───┼───┼─────┼─────────┼─────┼───────┤│││補充漁船用油書││100/12/11│35.3│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9│虛增27.3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0/12/11│35.3│││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27.3公│││││報表││││││號卷㈠第152頁反面│秉│││├────────┼─┬─────┼──────┼─────┼───┼───┼─────┼─────────┼─────┼───────┤││④順德發號│實│統一發票│XX00000000│100/12/10│5.45│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97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1169│100/12/_│5.45│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未填)│││624-625│號卷㈢第229頁│││││├─┼─────┼──────┼─────┼───┼───┼─────┼─────────┼─────┼───────┤│││浮│統一發票│XX00000000│100/12/11│5│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15,395元(每公││││報│││││││號卷㈡第97頁││秉補助3,079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171│100/12/11│5│江儒德│甲3│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㈠│││││││││││號卷㈢第229頁││第181頁反面)│││├─┴─────┼──────┼─────┼───┼───┼─────┼─────────┼─────┼───────┤│││補充漁船用油書││100/12/10│10.45│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9│虛增5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0/12/10│10.45│││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5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2頁反面││││├────────┼─┬─────┼──────┼─────┼───┼───┼─────┼─────────┼─────┼───────┤││⑤永鴻發62號│實│統一發票│XX00000000│100/12/18│8│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31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185│100/12/18│8│李根池│甲5流量計│扣案物編號A-07-1││││││││││││625-627││││││├─┼─────┼──────┼─────┼───┼───┼─────┼─────────┼─────┼───────┤│││浮│統一發票│XX00000000│100/12/18│6│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18,39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31頁││秉補助3,065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未扣案││字第2635號卷㈠│││││││││││││第181頁反面)│││├─┴─────┼──────┼─────┼───┼───┼─────┼─────────┼─────┼───────┤│││補充漁船用油書││100/12/18│14│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9│虛增6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0/12/18│1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6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3頁││││├────────┴───────┴──────┴─────┴───┴───┴─────┴─────────┴─────┼───────┤││小計│234,843.7元│├──┼────────┬─┬─────┬──────┬─────┬───┬───┬─────┬─────────┬─────┼───────┤│2│①順益航168號│實│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1/11│14.34│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24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1253│101/1/11│14.34│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269-370│號卷㈢第219頁反面│││││├─┼─────┼──────┼─────┼───┼───┼─────┼─────────┼─────┼───────┤│││浮│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1/11│3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90,69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124頁反面││秉補助3,023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274│101/1/11│30│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㈠││││││││││589-590│號卷㈢第219頁反面││第181頁反面)│││├─┴─────┼──────┼─────┼───┼───┼─────┼─────────┼─────┼───────┤│││補充漁船用油書││101/1/11│14.34│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5│││││├───────┼──────┼─────┼───┼───┼─────┼─────────┼─────┼───────┤│││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11│44.3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3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4頁││││├────────┼─┬─────┼──────┼─────┼───┼───┼─────┼─────────┼─────┼───────┤││②順德發號│實│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1/11│9.43│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97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1247│101/1/11│9.43│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32-634│號卷㈢第230頁│││││├─┼─────┼──────┼─────┼───┼───┼─────┼─────────┼─────┼───────┤│││浮│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1/11│7│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21,161元(每公││││報│││││││號卷㈡第97頁反面││秉補助3,023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273│101/1/11│7│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㈠││││││││││588-589│號卷㈢第230頁││第181頁反面)│││├─┴─────┼──────┼─────┼───┼───┼─────┼─────────┼─────┼───────┤│││補充漁船用油書││101/1/11│16.43│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5│虛增7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11│16.43│││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7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4頁││││├────────┼─┬─────┼──────┼─────┼───┼───┼─────┼─────────┼─────┼───────┤││③益大168號│實│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1/12│12│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24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1258│101/1/12│12│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34-634│號卷㈢第203頁│││││├─┼─────┼──────┼─────┼───┼───┼─────┼─────────┼─────┼───────┤│││浮│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1/12│13│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39,299元(每公││││報│││││││號卷㈡第224頁反面││秉補助3,023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275│101/1/12│13│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㈠││││││││││590-591│號卷㈢第203頁││第181頁反面)│││├─┴─────┼──────┼─────┼───┼───┼─────┼─────────┼─────┼───────┤│││補充漁船用油書││101/1/12│12│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5│││││├───────┼──────┼─────┼───┼───┼─────┼─────────┼─────┼───────┤│││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12│25│││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3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4頁││││├────────┼─┬─────┼──────┼─────┼───┼───┼─────┼─────────┼─────┼───────┤││④合信興37號│實│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1/13│16.71│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37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1260│101/1/13│16.71│江儒德│甲3│102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168頁反面│││││├─┼─────┼──────┼─────┼───┼───┼─────┼─────────┼─────┼───────┤│││浮│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1/13│5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151,150元(每││││報│││││││號卷㈡第37頁││公秉補助3,023││││申├─────┼──────┼─────┼───┼───┼─────┼─────────┼─────┤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1272│101/1/13│50│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卷││││││││││587-588│號卷㈢第168頁反面││㈠第181頁反面│││││││││││││)│││├─┴─────┼──────┼─────┼───┼───┼─────┼─────────┼─────┼───────┤│││補充漁船用油書││101/1/13│66.71│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5│虛增50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13│66.71│││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5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4頁反面││││├────────┴───────┴──────┴─────┴───┴───┴─────┴─────────┴─────┼───────┤││小計│302,300元│├──┼────────┬─┬─────┬──────┬─────┬───┬───┬─────┬─────────┬─────┼───────┤│3│①隆勝168號│實│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2/2│7.85│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54頁││││││申├─────┼──────┼─────┼───┼───┼─────┼─────────┼─────┼───────┤│││請│發油記錄單││││││未扣案│││││├─┼─────┼──────┼─────┼───┼───┼─────┼─────────┼─────┼───────┤│││浮│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2/3│8│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24,184元(每公││││報│││││││號卷㈡第54頁││秉補助3,023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334│101/2/3│8│江儒德│甲4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字第2635號卷㈠││││││││││579-580│││第181頁反面)│││├─┴─────┼──────┼─────┼───┼───┼─────┼─────────┼─────┼───────┤│││補充漁船用油書││101/2/2│7.85│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5│││││├───────┼──────┼─────┼───┼───┼─────┼─────────┼─────┼───────┤│││漁船購油記錄日││101/2/2│15.85│││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8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5頁反面││││├────────┼─┬─────┼──────┼─────┼───┼───┼─────┼─────────┼─────┼───────┤││②益大168號│實│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2/11│7│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25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1363│101/2/9│7│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42-644│號卷㈢第204頁│││││├─┼─────┼──────┼─────┼───┼───┼─────┼─────────┼─────┼───────┤│││浮│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2/11│1│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3,009元(每公││││報│││││││號卷㈡第225頁反面││秉補助3,009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372│101/2/11│1│江儒德│甲2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㈠││││││││││298-299│號卷㈢第204頁││第181頁反面)│││├─┴─────┼──────┼─────┼───┼───┼─────┼─────────┼─────┼───────┤│││補充漁船用油書││101/2/9│8│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5│虛增1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2/9│8│││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6頁反面││││├────────┼─┬─────┼──────┼─────┼───┼───┼─────┼─────────┼─────┼───────┤││③隆勝168號│實│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2/24│5.8│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54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未扣案│││││├─┼─────┼──────┼─────┼───┼───┼─────┼─────────┼─────┼───────┤│││浮│統一發票│ZA00000000│101/2/24│1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31,07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54頁反面││秉補助3,107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418│101/2/24│10│江儒德│甲3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字第2635號卷㈠││││││││││278-279│││第181頁反面)│││├─┴─────┼──────┼─────┼───┼───┼─────┼─────────┼─────┼───────┤│││補充漁船用油書││101/2/24│5.8│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5│││││├───────┼──────┼─────┼───┼───┼─────┼─────────┼─────┼───────┤│││漁船購油記錄日││101/2/24│15.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7頁反面││││├────────┴───────┴──────┴─────┴───┴───┴─────┴─────────┴─────┼───────┤││小計│58,263元│├──┼────────┬─┬─────┬──────┬─────┬───┬───┬─────┬─────────┬─────┼───────┤│4│①益大168號│實│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3│6│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26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1443│101/3/3│6│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597-598│號卷㈢第206頁│││││├─┼─────┼──────┼─────┼───┼───┼─────┼─────────┼─────┼───────┤│││浮│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3│1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31,080.63元(││││報│││││││號卷㈡第226頁反面││每公秉補助││││申├─────┼──────┼─────┼───┼───┼─────┼─────────┼─────┤3,149元,見102││││購│發油記錄單│001445│101/3/3│1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年度偵字第2635││││││││││281-282│號卷㈢第206頁││號卷㈠第181頁│││││││││││││反面)│││├─┴─────┼──────┼─────┼───┼───┼─────┼─────────┼─────┼───────┤│││補充漁船用油書││101/3/3│6│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6│││││├───────┼──────┼─────┼───┼───┼─────┼─────────┼─────┼───────┤│││漁船購油記錄日││101/3/3│15.87│││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9.87公│││││報表││││││號卷㈠第158頁│秉│││├────────┼─┬─────┼──────┼─────┼───┼───┼─────┼─────────┼─────┼───────┤││②順德發號│實│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3│6.84│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98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1447│101/3/3│6.84│江儒德│甲4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18,894元(每公││││││││││598-599│││秉補助3,149元│││├─┼─────┼──────┼─────┼───┼───┼─────┼─────────┼─────┤,見102年度偵││││浮│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3│6│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㈠││││報│││││││號卷㈡第98頁││第181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未扣案│││││├─┴─────┼──────┼─────┼───┼───┼─────┼─────────┼─────┼───────┤│││補充漁船用油書││101/3/3│12.84│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6│虛增6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3/3│12.8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6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8頁││││├────────┼─┬─────┼──────┼─────┼───┼───┼─────┼─────────┼─────┼───────┤││③勝豐33號│實│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11│6│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75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1469│101/3/11│6│江儒德│甲4│102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㈣第17頁反面│││││├─┼─────┼──────┼─────┼───┼───┼─────┼─────────┼─────┼───────┤│││浮│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11│3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94,89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75頁││秉補助3,163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470│101/3/11│30│江儒德│甲3│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號卷㈣第17頁反面││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3/11│36│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9│虛增30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3/11│36│││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3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8頁反面││││├────────┼─┬─────┼──────┼─────┼───┼───┼─────┼─────────┼─────┼───────┤││④順德發號│實│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11│5.79│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98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1467│101/3/11│5.79│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00-601│號卷㈢第232頁│││││├─┼─────┼──────┼─────┼───┼───┼─────┼─────────┼─────┼───────┤│││浮│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11│1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31,63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98頁反面││秉補助3,163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468│101/3/11│1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286-287│號卷㈢第232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3/11│15.79│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6│虛增10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3/11│15.79│││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8頁反面││││├────────┼─┬─────┼──────┼─────┼───┼───┼─────┼─────────┼─────┼───────┤││⑤順德發號│實│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20│8.46│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99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1501│101/3/20│8.46│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47-648│號卷㈢第233頁│││││├─┼─────┼──────┼─────┼───┼───┼─────┼─────────┼─────┼───────┤│││浮│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20│7│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22,337元(每公││││報│││││││號卷㈡第99頁││秉補助3,191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504│101/3/20│7│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㈠││││││││││289-290│號卷㈢第233頁││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3/20│8.46│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6│││││├───────┼──────┼─────┼───┼───┼─────┼─────────┼─────┼───────┤│││漁船購油記錄日││101/3/20│15.46│││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7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9頁││││├────────┼─┬─────┼──────┼─────┼───┼───┼─────┼─────────┼─────┼───────┤││⑥益大168號│實│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21│8│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27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1506│101/3/21│8│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03-604│號卷㈢第207頁│││││├─┼─────┼──────┼─────┼───┼───┼─────┼─────────┼─────┼───────┤│││浮│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3/21│5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159,550元(每││││報│││││││號卷㈡第227頁││公秉補助3,191││││申├─────┼──────┼─────┼───┼───┼─────┼─────────┼─────┤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1507│101/3/21│50│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290-291│號卷㈢第207頁││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3/21│8│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6│││││├───────┼──────┼─────┼───┼───┼─────┼─────────┼─────┼───────┤│││漁船購油記錄日││101/3/21│58│││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5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59頁反面││││├────────┴───────┴──────┴─────┴───┴───┴─────┴─────────┴─────┼───────┤││小計│358,381.63元│├──┼────────┬─┬─────┬──────┬─────┬───┬───┬─────┬─────────┬─────┼───────┤│5│鑫豐春11號│實│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4/9│18.2│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87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1589│101/4/9│18.2│江儒德│甲3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300-301││││││├─┼─────┼──────┼─────┼───┼───┼─────┼─────────┼─────┼───────┤│││浮│統一發票│AP00000000│101/4/9│17│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613,87元(每公││││報│││││││號卷㈡第87頁反面││秉補助3,611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593│101/4/9│17│江儒德│甲5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字第2635號卷││││││││││659-660│││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4/9│35.2│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6│虛增17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4/9│35.2│││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7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61頁││││├────────┴───────┴──────┴─────┴───┴───┴─────┴─────────┴─────┼───────┤││小計│61,387元│├──┼────────┬─┬─────┬──────┬─────┬───┬───┬─────┬─────────┬─────┼───────┤│6│①佳興3號│實│統一發票│CC0000000│101/5/14│11.72│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46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1699│101/5/14│11.72│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302-303│號卷㈢第226頁反面│││││├─┼─────┼──────┼─────┼───┼───┼─────┼─────────┼─────┼───────┤│││浮│統一發票│CC0000000│101/5/16│12.04│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41,285.16元(││││報│││││││號卷㈡第46頁反面││每公秉補助3,42││││申├─────┼──────┼─────┼───┼───┼─────┼─────────┼─────┤9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1708│101/5/_│12.04│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卷│││││││(未填)│││305-306│號卷㈢第226頁反面││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5/14│11.72│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6│││││├───────┼──────┼─────┼───┼───┼─────┼─────────┼─────┼───────┤│││漁船購油記錄日││101/5/14│23.76│││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2.04│││││報表││││││號卷㈠第163頁反面│公秉│││├────────┼─┬─────┼──────┼─────┼───┼───┼─────┼─────────┼─────┼───────┤││②永鴻發88號││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5/16│167.96│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㈡第32頁││││││實├─────┼──────┼─────┼───┼───┼─────┼─────────┼─────┼───────┤│││際│發油記錄單│001707│101/5/16│6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308-309│號卷㈢第172頁反面││││││申│├──────┼─────┼───┼───┼─────┼─────────┼─────┼───────┤│││購││001709│101/5/16│67.96│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306-307│號卷㈢第173頁│││││││├──────┼─────┼───┼───┼─────┼─────────┼─────┼───────┤│││││001710│101/5/16│4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304-305│號卷㈢第173頁│││││├─┼─────┼──────┼─────┼───┼───┼─────┼─────────┼─────┼───────┤│││浮│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5/16│37.67│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129,170.43元(││││報│││││││號卷㈡第32頁││每公秉補助3,42││││申├─────┼──────┼─────┼───┼───┼─────┼─────────┼─────┤9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1703│101/5/16│37.67│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卷││││││││││303-304│號卷㈢第172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5/15│205.63│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6│虛增37.67││││││││││││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5/15│205.63│││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37.67│││││報表││││││號卷㈠第163頁反面│公秉│││├────────┼─┬─────┼──────┼─────┼───┼───┼─────┼─────────┼─────┼───────┤││③金瑞益36號│實│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5/23│6.66│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39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1731│101/5/23│6.66│李根池│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187頁│││││├─┼─────┼──────┼─────┼───┼───┼─────┼─────────┼─────┼───────┤│││浮│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5/23│1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34,01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139頁反面││秉補助3,401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732│101/5/23│1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號卷㈢第187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5/23│16.66│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6│虛增10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5/23│16.66│││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64頁││││├────────┼─┬─────┼──────┼─────┼───┼───┼─────┼─────────┼─────┼───────┤││④金瑞益36號│實│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5/29│4.5│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40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1755│101/5/29│4.5│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72-673│號卷㈢第188頁│││││├─┼─────┼──────┼─────┼───┼───┼─────┼─────────┼─────┼───────┤│││浮│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5/29│1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33,59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140頁││秉補助3,359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756│101/5/29│1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311-312│號卷㈢第188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5/29│14.5│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6│虛增10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5/29│14.5│││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64頁││││├────────┴───────┴──────┴─────┴───┴───┴─────┴─────────┴─────┼───────┤││小計│238,146.59元│├──┼────────┬─┬─────┬──────┬─────┬───┬───┬─────┬─────────┬─────┼───────┤│7│①隆勝168號│實│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6/19│8│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56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1823│101/6/19│8│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315-316│號卷㈣第27頁反面│││││├─┼─────┼──────┼─────┼───┼───┼─────┼─────────┼─────┼───────┤│││浮│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6/19│1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32,33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56頁││秉補助3,233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836│(未填)│10│江儒德│甲3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字第2635號卷││││││││││322-323│││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6/19│8│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6│││││├───────┼──────┼─────┼───┼───┼─────┼─────────┼─────┼───────┤│││漁船購油記錄日││101/6/19│18│││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65頁反面││││├────────┼─┬─────┼──────┼─────┼───┼───┼─────┼─────────┼─────┼───────┤││②益大168號│實│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6/21│16.1│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27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1829│101/6/21│16.1│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14-615│號卷㈢第208頁│││││├─┼─────┼──────┼─────┼───┼───┼─────┼─────────┼─────┼───────┤│││浮│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6/22│41│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132,553元(每││││報│││││││號卷㈡第227頁反面││公秉補助3,233││││申├─────┼──────┼─────┼───┼───┼─────┼─────────┼─────┤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1837│101/6/22│41│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323-324│號卷㈢第208頁││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6/21│57.1│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6│虛增41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6/21│57.1│││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41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66頁││││├────────┼─┬─────┼──────┼─────┼───┼───┼─────┼─────────┼─────┼───────┤││③勝豐33號│實│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6/21│17.83│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75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1826│101/6/22│17.83│李根池│甲3│102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㈣第18頁│││││├─┼─────┼──────┼─────┼───┼───┼─────┼─────────┼─────┼───────┤│││浮│統一發票│CC00000000│101/6/22│2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64,66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75頁反面││秉補助3,233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838│101/6/22│20│江儒德│甲3│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號卷㈣第18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6/21│37.83│││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2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66頁││││├────────┴───────┴──────┴─────┴───┴───┴─────┴─────────┴─────┼───────┤││小計│229,543元│├──┼────────┬─┬─────┬──────┬─────┬───┬───┬─────┬─────────┬─────┼───────┤│8│①順益航168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7/7│11│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24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1918│101/7/7│11│李根池│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83-684│號卷㈢第220頁反面│││││├─┼─────┼──────┼─────┼───┼───┼─────┼─────────┼─────┼───────┤│││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_/_│25│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77,675元(每公││││報│││(未填)││││號卷㈡第124頁││秉補助3,107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926│101/7/7│25│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626-627│號卷㈢第220頁反面││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7/7│36│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7│虛增25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7/7│36│││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25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67頁反面││││├────────┼─┬─────┼──────┼─────┼───┼───┼─────┼─────────┼─────┼───────┤││②永鴻發158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7/8│28│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35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1946│101/7/8│28│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331-332│號卷㈢第176頁反面│││││├─┼─────┼──────┼─────┼───┼───┼─────┼─────────┼─────┼───────┤│││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7/8│75│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233,025元(每││││報│││││││號卷㈡第35頁││公秉補助3,107││││申├─────┼──────┼─────┼───┼───┼─────┼─────────┼─────┤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1947│101/7/8│75│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627-628│號卷㈢176頁反面││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7/8│103│││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75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68頁││││├────────┼─┬─────┼──────┼─────┼───┼───┼─────┼─────────┼─────┼───────┤││③益大168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7/8│16.8│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28頁││││││申├─────┼──────┼─────┼───┼───┼─────┼─────────┼─────┼───────┤│││購│發油記錄單││││││未扣案││││││││││││││││││├─┼─────┼──────┼─────┼───┼───┼─────┼─────────┼─────┼───────┤│││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7/8│33.7│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104,705.9元(││││報│││││││號卷㈡第228頁││每公秉補助3,10││││申├─────┼──────┼─────┼───┼───┼─────┼─────────┼─────┤7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1942│101/7/8│33.7│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卷││││││││││700-702│號卷㈢第209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7/8│50.5│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7│虛增33.7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7/8│50.5│││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33.7公│││││報表││││││號卷㈠第168頁│秉│││├────────┼─┬─────┼──────┼─────┼───┼───┼─────┼─────────┼─────┼───────┤││④金瑞益21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7/21│37.7│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16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1996│101/7/21│37.7│江儒德│甲4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630-631││││││├─┼─────┼──────┼─────┼───┼───┼─────┼─────────┼─────┼───────┤│││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7/24│4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131,560元(每││││報│││││││號卷㈡第216頁││公秉補助3,289││││申├─────┼──────┼─────┼───┼───┼─────┼─────────┼─────┤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未扣案││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7/21│37.7│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7│││││││││││││││││├───────┼──────┼─────┼───┼───┼─────┼─────────┼─────┼───────┤│││漁船購油記錄日││101/7/21│77.7│││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4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69頁││││├────────┼─┬─────┼──────┼─────┼───┼───┼─────┼─────────┼─────┼───────┤││⑤益大168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7/21│15.44│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29頁││││││├─────┼──────┼─────┼───┼───┼─────┼─────────┼─────┼───────┤│││申│發油記錄單│001994│101/7/21│15.44│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購││││││629-630│號卷㈢第210頁反面│││││├─┼─────┼──────┼─────┼───┼───┼─────┼─────────┼─────┼───────┤│││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7/21│8│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26,312元(每公││││報│││││││號卷㈡第228頁反面││秉補助3,289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1998│101/7/21│8│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688-689│號卷㈢第211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7/21│15.44│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7│││││├───────┼──────┼─────┼───┼───┼─────┼─────────┼─────┼───────┤│││漁船購油記錄日││101/7/21│28.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8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69頁││││├────────┼─┬─────┼──────┼─────┼───┼───┼─────┼─────────┼─────┼───────┤││⑥益大168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7/21│15.44│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29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1994│101/7/21│15.44│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29-630│號卷㈢第210頁反面│││││├─┼─────┼──────┼─────┼───┼───┼─────┼─────────┼─────┼───────┤│││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_/_│5│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42,625.44元(││││報│││(未填)││││號卷㈡第228頁反面││每公秉補助3,28││││申├─────┼──────┼─────┼───┼───┼─────┼─────────┼─────┤9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1974│101/7/21│5│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卷││││││││││625-626│號卷㈢第211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7/21│15.44│││扣押物編號A-12-7│││││├───────┼──────┼─────┼───┼───┼─────┼─────────┼─────┼───────┤│││漁船購油記錄日││101/7/21│28.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2.96│││││報表││││││號卷㈠第169頁│公秉│││├────────┼─┬─────┼──────┼─────┼───┼───┼─────┼─────────┼─────┼───────┤││⑦永鴻發88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7/22│30.68│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33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001│101/7/22│30.68│江儒德│甲4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631-632││││││├─┼─────┼──────┼─────┼───┼───┼─────┼─────────┼─────┼───────┤││││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7/22│16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㈡第33頁││││││浮├─────┼──────┼─────┼───┼───┼─────┼─────────┼─────┼───────┤│││報│發油記錄單│002011│101/7/22│80│江儒德│甲5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526,240元(每││││申││││││695-696│││公秉補助3,289││││購│├──────┼─────┼───┼───┼─────┼─────────┼─────┤元,見102年度││││││002012│101/7/22│80││甲3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偵字第2635號││││││││││344-345│││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7/22│190.68│││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60公│││││報表││││││號卷㈠第169頁反面│秉│││├────────┼─┬─────┼──────┼─────┼───┼───┼─────┼─────────┼─────┼───────┤││⑧連利12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7/25│79.6│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71頁││││││申├─────┼──────┼─────┼───┼───┼─────┼─────────┼─────┼───────┤│││購│發油記錄單││││││未扣案│││││├─┼─────┼──────┼─────┼───┼───┼─────┼─────────┼─────┼───────┤│││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_/_│5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171,450元(每││││報│││(未填)││││號卷㈡第71頁││公秉補助3,429││││申├─────┼──────┼─────┼───┼───┼─────┼─────────┼─────┤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未扣案││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7/25│129.6│││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5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69頁反面││││├────────┴───────┴──────┴─────┴───┴───┴─────┴─────────┴─────┼───────┤││小計│1,313,593.34元│├──┼────────┬─┬─────┬──────┬─────┬───┬───┬─────┬─────────┬─────┼───────┤│9│①金瑞益21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3│14.14│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38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035│101/8/3│14.14│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91-693│號卷㈢第184頁│││││├─┼─────┼──────┼─────┼───┼───┼─────┼─────────┼─────┼───────┤│││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5│2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68,30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138頁││秉補助3,415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046│101/8/5│20│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696-697│號卷㈢第184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8/3│34.14│││扣押物編號A-12-7│虛增20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8/3│34.1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2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0頁││││├────────┼─┬─────┼──────┼─────┼───┼───┼─────┼─────────┼─────┼───────┤││②金瑞益36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3│7.4│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40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未扣案││││││││││││││││││├─┼─────┼──────┼─────┼───┼───┼─────┼─────────┼─────┼───────┤│││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5│14│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47,81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140頁反面││秉補助3,289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049│101/8/5│14│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697-698│號卷㈢第189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8/3│21.4│空白││扣押物編號A-12-7│虛增14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8/3│21.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4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0頁││││├────────┼─┬─────┼──────┼─────┼───┼───┼─────┼─────────┼─────┼───────┤││③順益航168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3│9.97│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25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039│101/8/3│9.97│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93-694│號卷㈢第221頁反面│││││├─┼─────┼──────┼─────┼───┼───┼─────┼─────────┼─────┼───────┤│││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5│3│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10,245元(每公││││報│││││││號卷㈡第125頁││秉補助3,289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048│101/8/5│3│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699-700│號卷㈢第221頁反面││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8/3│12.97│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7│虛增3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8/3│12.97│││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3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0頁││││├────────┼─┬─────┼──────┼─────┼───┼───┼─────┼─────────┼─────┼───────┤││④順德發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7│3.9│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99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2053│101/8/7│3.9│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348-349│號卷㈢第234頁│││││├─┼─────┼──────┼─────┼───┼───┼─────┼─────────┼─────┼───────┤│││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7│1.8│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6,222.6元(每││││報│││││││號卷㈡第99頁反面││公秉補助3,457││││申├─────┼──────┼─────┼───┼───┼─────┼─────────┼─────┤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2054│101/8/7│1.8│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349-350│號卷㈢第234頁││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8/7│3.9│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7│││││├───────┼──────┼─────┼───┼───┼─────┼─────────┼─────┼───────┤│││漁船購油記錄日││101/8/7│5.7│││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8公│││││報表││││││號卷㈠第170頁│秉│││├────────┼─┬─────┼──────┼─────┼───┼───┼─────┼─────────┼─────┼───────┤││⑤益大168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8│18.38│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29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2059│101/8/8│18.38│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702-703│號卷㈢第212頁│││││├─┼─────┼──────┼─────┼───┼───┼─────┼─────────┼─────┼───────┤│││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_/_│15│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51,855元(每公││││報│││(未填)││││號卷㈡第229頁反面││秉補助3,457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063│101/8/8│15│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355-356│號卷㈢第212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8/8│33.38│││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5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0頁││││├────────┼─┬─────┼──────┼─────┼───┼───┼─────┼─────────┼─────┼───────┤││⑥隆勝168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8│4.34│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56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2058│101/8/8│4.34│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351-352│號卷㈣第29頁│││││├─┼─────┼──────┼─────┼───┼───┼─────┼─────────┼─────┼───────┤│││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_/_│5│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17,285元(每公││││報│││(未填)││││號卷㈡第56頁反面││秉補助3,457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065│101/8/8│5│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356-357│號卷㈣第29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8/8│4.34│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7│││││├───────┼──────┼─────┼───┼───┼─────┼─────────┼─────┼───────┤│││漁船購油記錄日││101/8/8│9.3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5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0頁││││├────────┼─┬─────┼──────┼─────┼───┼───┼─────┼─────────┼─────┼───────┤││⑦源發166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12│6.07│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09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2080│101/8/12│6.07│李根池│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38-639│號卷㈣第9頁│││││├─┼─────┼──────┼─────┼───┼───┼─────┼─────────┼─────┼───────┤│││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12│8│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27,656元(每公││││報│││││││號卷㈡第109頁反面││秉補助3,457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087│101/8/12│8│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357-358│號卷㈣第9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8/12│14.07│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12-9│虛增8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8/12│14.07│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8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0頁反面││││├────────┼─┬─────┼──────┼─────┼───┼───┼─────┼─────────┼─────┼───────┤││⑧永鴻發158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25│21.36│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35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2125│101/8/25│21.36│李根池│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708-708│號卷㈢第177頁反面│││││├─┼─────┼──────┼─────┼───┼───┼─────┼─────────┼─────┼───────┤│││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26│30│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110,010元(每││││報│││││││號卷㈡第35頁反面││公秉補助3,667││││申├─────┼──────┼─────┼───┼───┼─────┼─────────┼─────┤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2134│101/8/26│30│李根池│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644-645│號卷㈢第177頁反面││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8/25│51.36│││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3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1頁反面││││├────────┼─┬─────┼──────┼─────┼───┼───┼─────┼─────────┼─────┼───────┤││⑨順益航168號│實│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26│6.3│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25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2133│101/8/26│6.3│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366-367│號卷㈢第222頁反面││││││││││││644-644││││││├─┼─────┼──────┼─────┼───┼───┼─────┼─────────┼─────┼───────┤│││浮│統一發票│DR00000000│101/8/26│6.08│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22,295.36元(││││報│││││││號卷㈡第125頁反面││每公秉補助3,45││││申├─────┼──────┼─────┼───┼───┼─────┼─────────┼─────┤7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2137│101/8/26│6.08│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卷││││││││││367-368│號卷㈢第222頁反面││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101/8/26│12.38│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12-7│虛增6.08公││││││││││││秉││││├───────┼──────┼─────┼───┼───┼─────┼─────────┼─────┼───────┤│││漁船購油記錄日││101/8/26│12.38│││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6.08公│││││報表││││││號卷㈠第172頁│秉│││├────────┴───────┴──────┴─────┴───┴───┴─────┴─────────┴─────┼───────┤││小計│361,678.96元│├──┼────────┬─┬─────┬──────┬─────┬───┬───┬─────┬─────────┬─────┼───────┤││①順德發號│實│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9/25│9.04│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00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239│101/9/25│9.04│江儒德│甲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380-381│號卷㈢第235頁│││││├─┼─────┼──────┼─────┼───┼───┼─────┼─────────┼─────┼───────┤│││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9/24│7│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25,179元(每公││││報│││││││號卷㈡第100頁││秉補助3,597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243│101/9/25│7│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381-382│號卷㈢第235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9/25│16.0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7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4頁││││├────────┼─┬─────┼──────┼─────┼───┼───┼─────┼─────────┼─────┼───────┤││②源發166號│實│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9/30│12│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09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261│101/9/30│12│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49-650│號卷㈣第10頁反面│││││├─┼─────┼──────┼─────┼───┼───┼─────┼─────────┼─────┼───────┤││││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9/30│8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287,760元(每│││││││││││號卷㈡第109頁││公秉補助3,597││││浮├─────┼──────┼─────┼───┼───┼─────┼─────────┼─────┤元,見102年度││││報│發油記錄單│002262│101/9/30│4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申││││││386-387│號卷㈣第10頁反面││卷㈠第181頁)││││購│├──────┼─────┼───┼───┼─────┼─────────┼─────┼───────┤│││││002263││40││甲4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654-652││││││├─┴─────┼──────┼─────┼───┼───┼─────┼─────────┼─────┼───────┤│││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9/30│92│││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8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4頁││││├────────┴───────┴──────┴─────┴───┴───┴─────┴─────────┴─────┼───────┤││小計│312,939元│├──┼────────┬─┬─────┬──────┬─────┬───┬───┬─────┬─────────┬─────┼───────┤││①金瑞益21號│實│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18│17.47│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38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2338│101/10/18│17.47│李根池│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60-661│號卷㈢第185頁│││││├─┼─────┼──────┼─────┼───┼───┼─────┼─────────┼─────┼───────┤│││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18│3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108,330元(每││││報│││││││號卷㈡第138頁反面││公秉補助3,611││││申├─────┼──────┼─────┼───┼───┼─────┼─────────┼─────┤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2339│101/10/18│30│李根池│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736-737│號卷㈢第185頁││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0/18│47.47│││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3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5頁反面││││├────────┼─┬─────┼──────┼─────┼───┼───┼─────┼─────────┼─────┼───────┤││②順益航168號│實│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18│4.26│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26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334│101/10/18│4.26│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59-660│號卷㈢第223頁反面│││││├─┼─────┼──────┼─────┼───┼───┼─────┼─────────┼─────┼───────┤│││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18│1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36,11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126頁││秉補助3,611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335│101/10/18│10│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394-395│號卷㈢第223頁反面││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0/18│14.26│││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5頁反面││││├────────┼─┬─────┼──────┼─────┼───┼───┼─────┼─────────┼─────┼───────┤││③隆勝168號│實│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18│7│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57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2336│101/10/18│7│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392-393│號卷㈣第31頁│││││├─┼─────┼──────┼─────┼───┼───┼─────┼─────────┼─────┼───────┤│││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18│1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36,11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57頁反面││秉補助3,611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337│101/10/18│1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395-396│號卷㈣第31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0/18│17│││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5頁反面││││├────────┼─┬─────┼──────┼─────┼───┼───┼─────┼─────────┼─────┼───────┤││④鑫豐春11號│實│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19│1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88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340│101/10/19│10│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737-738│號卷㈢第166頁反面│││││├─┼─────┼──────┼─────┼───┼───┼─────┼─────────┼─────┼───────┤│││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19│11│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39,721元(每公││││報│││││││號卷㈡第88頁││秉補助3,611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349│101/10/19│11│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399-400│號卷㈢第166頁反面││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0/19│21│││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1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5頁反面││││├────────┼─┬─────┼──────┼─────┼───┼───┼─────┼─────────┼─────┼───────┤││⑤益大168號│實│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29│18.85│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30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388│101/10/29│18.85│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401-402│號卷㈢第213頁│││││├─┼─────┼──────┼─────┼───┼───┼─────┼─────────┼─────┼───────┤│││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31│17│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59,483元(每公││││報│││││││號卷㈡第230頁││秉補助3,499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400│101/10/31│17│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406-407│號卷㈢第213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0/29│35.85│││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7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6頁反面││││├────────┼─┬─────┼──────┼─────┼───┼───┼─────┼─────────┼─────┼───────┤││⑥隆勝168號│實│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29│9.34│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58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389│101/10/29│9.34│李根池│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㈣第32頁│││││├─┼─────┼──────┼─────┼───┼───┼─────┼─────────┼─────┼───────┤│││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31│9│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31,491元(每公││││報│││││││號卷㈡第58頁││秉補助3,499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401│101/10/31│9│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號卷㈣第32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8.3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9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6頁反面││││├────────┼─┬─────┼──────┼─────┼───┼───┼─────┼─────────┼─────┼───────┤││⑦金瑞益36號│實│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31│14.22│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42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2398│101/10/31│14.22│江儒德│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744-745│號卷㈢第193頁│││││├─┼─────┼──────┼─────┼───┼───┼─────┼─────────┼─────┼───────┤│││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10/31│23│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80,477元(每公││││報│││││││號卷㈡第142頁反面││秉補助3,499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399│101/10/31│23│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405-406│號卷㈢第193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0/31│37.22│││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23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6頁反面││││├────────┴───────┴──────┴─────┴───┴───┴─────┴─────────┴─────┼───────┤││小計│391,722元│├──┼────────┬─┬─────┬──────┬─────┬───┬───┬─────┬─────────┬─────┼───────┤││①昇發財168號│實│統一發票│GT0000000│101/11/2│19.03│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62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407│101/11/2│19.03│李根池│甲5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745-746│號卷㈣第16頁反面│││││├─┼─────┼──────┼─────┼───┼───┼─────┼─────────┼─────┼───────┤│││浮│統一發票│GT0000000│101/11/2│9.4│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32,890.6元(每││││報│││││││號卷㈡第62頁││公秉補助3,499││││申├─────┼──────┼─────┼───┼───┼─────┼─────────┼─────┤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2411│101/11/2│9.4│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卷││││││││││407-408│號卷㈣第16頁反面││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1/2│28.3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9.4公│││││報表││││││號卷㈠第177頁│秉│││├────────┼─┬─────┼──────┼─────┼───┼───┼─────┼─────────┼─────┼───────┤││②金瑞益36號│實│統一發票│GT00000000│101/11/6│4.8│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43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423│101/11/6│4.8│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402-403│號卷㈢第194頁│││││├─┼─────┼──────┼─────┼───┼───┼─────┼─────────┼─────┼───────┤│││浮│統一發票│GT00000000│101/11/6│10.6│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36,941元(每公││││報│││││││號卷㈡第143頁││秉補助3,485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425│101/11/6│10.6│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408-409│號卷㈢第194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1/6│15.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0.6公│││││報表││││││號卷㈠第177頁反面│秉│││├────────┼─┬─────┼──────┼─────┼───┼───┼─────┼─────────┼─────┼───────┤││③順益航168號│實│統一發票│GT0000000│101/11/6│12.7│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26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2424│101/11/6│12.7│江儒德│甲5│102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224頁反面│││││├─┼─────┼──────┼─────┼───┼───┼─────┼─────────┼─────┼───────┤│││浮│統一發票│GT0000000│101/11/6│3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104,550元(每││││報│││││││號卷㈡第126頁反面││公秉補助3,485││││申├─────┼──────┼─────┼───┼───┼─────┼─────────┼─────┤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未扣案││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1/6│42.7│││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3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7頁反面││││├────────┼─┬─────┼──────┼─────┼───┼───┼─────┼─────────┼─────┼───────┤││④隆勝168號│實│統一發票│GT00000000│101/11/7│8.37│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58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2436│101/11/7│8.37│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403-404│號卷㈣第33頁│││││├─┼─────┼──────┼─────┼───┼───┼─────┼─────────┼─────┼───────┤│││浮│統一發票│GT00000000│101/11/7│1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34,85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58頁反面││秉補助3,485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437│101/11/7│10│江儒德│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409-410│號卷㈣第33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1/7│18.37│││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7頁反面││││├────────┼─┬─────┼──────┼─────┼───┼───┼─────┼─────────┼─────┼───────┤││⑤勝豐33號│實│統一發票│GT00000000│101/11/12│8│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76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453│101/11/12│8│江儒德│甲3│102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㈣第19頁反面│││││├─┼─────┼──────┼─────┼───┼───┼─────┼─────────┼─────┼───────┤│││浮│統一發票│GT00000000│101/11/12│1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34,43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76頁││秉補助3,443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456│101/11/12│10│江儒德│甲3│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號卷㈣第19頁反面││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1/12│18│││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8頁││││├────────┼─┬─────┼──────┼─────┼───┼───┼─────┼─────────┼─────┼───────┤││⑥順德發號│實│統一發票│GT00000000│101/11/13│1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100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2458│101/11/13│10│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63-664│號卷㈢第236頁│││││├─┼─────┼──────┼─────┼───┼───┼─────┼─────────┼─────┼───────┤│││浮│統一發票│GT00000000│101/11/14│6.6│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22,723.8元(每││││報│││││││號卷㈡第100頁反面││公秉補助3,443││││申├─────┼──────┼─────┼───┼───┼─────┼─────────┼─────┤元,見102年度││││購│發油記錄單│002470│101/11/14│6.6│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偵字第2635號卷││││││││││666-667│號卷㈢第236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1/13│16.6│││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6.6公│││││報表││││││號卷㈠第178頁│秉│││├────────┼─┬─────┼──────┼─────┼───┼───┼─────┼─────────┼─────┼───────┤││⑦益大168號│實│統一發票│GT00000000│101/11/15│17.22│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230頁反面││││││申├─────┼──────┼─────┼───┼───┼─────┼─────────┼─────┼───────┤│││購│發油記錄單│002472│101/11/15│17.22│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67-668│號卷㈢第214頁│││││├─┼─────┼──────┼─────┼───┼───┼─────┼─────────┼─────┼───────┤│││浮│統一發票│GT00000000│101/11/15│2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66,860元(每公││││報│││││││號卷㈡第230頁反面││秉補助3,443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475│101/11/15│20│江儒德│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671-672│號卷㈢第214頁││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1/15│37.22│││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20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8頁││││├────────┼─┬─────┼──────┼─────┼───┼───┼─────┼─────────┼─────┼───────┤││⑧佳興3號│實│統一發票│GT00000000│101/11/16│8.6│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47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478│101/11/16│8.6│李根池│甲4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673-674│號卷㈢第227頁反面│││││├─┼─────┼──────┼─────┼───┼───┼─────┼─────────┼─────┼───────┤│││浮│統一發票│GT00000000│101/11/16│15│李根池││102年度偵字第1700││51,645元(每公││││報│││││││號卷㈡第47頁││秉補助3,443元││││申├─────┼──────┼─────┼───┼───┼─────┼─────────┼─────┤,見102年度偵││││購│發油記錄單│002480│101/11/16│15│李根池│甲3流量計│102年度偵字第1700││字第2635號卷││││││││││414-415│號卷㈢第227頁反面││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1/16│23.6│││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5公秉│││││報表││││││號卷㈠第178頁││││├────────┼─┬─────┼──────┼─────┼───┼───┼─────┼─────────┼─────┼───────┤││⑨永鴻發158號│實│統一發票│GT00000000│101/11/23│13.94│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際│││││││號卷㈡第36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510│101/11/23│13.94│江儒德│甲3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416-417││││││├─┼─────┼──────┼─────┼───┼───┼─────┼─────────┼─────┼───────┤│││浮│統一發票│GT00000000│101/11/25│140│江儒德││102年度偵字第1700││││││報│││││││號卷㈡第36頁││││││申├─────┼──────┼─────┼───┼───┼─────┼─────────┼─────┼───────┤│││購│發油記錄單│002535│101/11/23│100│江儒德│甲3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485,940元(每││││││││││429-430│││公秉補助3,471│││││├──────┼─────┼───┼───┼─────┼─────────┼─────┤元,見102年度││││││002536│101/11/25│40││甲5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偵字第2635號││││││││││755-756│││卷㈠第181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11/23│153.94│││102年度偵字第2635│虛增140公│││││報表││││││號卷㈠第179頁│秉│││├────────┴───────┴──────┴─────┴───┴───┴─────┴─────────┴─────┼───────┤││小計│872,830.4元│├──┴───────────────────────────────────────────────────────────┼───────┤│總計│4,736,167.62元│└──────────────────────────────────────────────────────────────┴───────┘【附表三:順德發號、新勝號漁船撿油部分】┌──┬─────┬───────┬─────┬────┬───┬───┬─────┬─────────┬─────┬────┐│編號│漁船船名│名稱│編號│日期│數量│製作人│印數機編號│出處│詐取補貼款│撿油漁船│││││││公秉││││或購油價差││││││││││││新臺幣││├──┼─────┼─┬─────┼─────┼────┼───┼───┼─────┼─────────┼─────┼────┤│1│金瑞益36號│實│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9/9│14.52│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08-1││││││際├─────┼─────┼────┼───┼───┼─────┼─────────┼─────┼────┤│││申│發油記錄單│002175│101/9/9│14.52│江儒德│甲3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購││││││373-374││││││├─┼─────┼─────┼────┼───┼───┼─────┼─────────┼─────┼────┤│││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9/9│6│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08-1│購油價差│順德發號││││報││││││││(22698元│即廖信德││││申├─────┼─────┼────┼───┼───┼─────┼─────────┤-22525元│││││購│發油記錄單│002177│101/9/9│6│江儒德│甲3流量計│扣案物編號A-07-1│)×6元=│││││①││││││374-375││1032元│││││││││││││││││├─┼─────┼─────┼────┼───┼───┼─────┼─────────┼─────┼────┤│││浮│統一發票│FE00000000│101/9/9│1│江儒德││扣押物編號A-08-1│詐得補貼款│新勝號││││報││││││││3,667元(│即江長泉││││申││││││││每公秉補助│││││購├─────┼─────┼────┼───┼───┼─────┼─────────┤3,667元,│││││②│發油記錄單│002178│101/9/9│1│江儒德│甲2流量計│扣案物編號A-07-1│見102年度│││││││││││418-419││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236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1/9/9│21.42│││102年度偵字第2635││││││報表││││││號卷㈠第172頁反面│││├──┼─────┼─┬─────┼─────┼────┼───┼───┼─────┼─────────┼─────┼────┤│2│鑫豐春11號│實│統一發票│TF00000000│100/4/10│27│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08-1││││││際│││││││││││││申├─────┼─────┼────┼───┼───┼─────┼─────────┼─────┼────┤│││購│發油記錄單│000341│100/4/10│27│江儒德│甲5流量計│扣押物編號A-07-1││││││││││││534-534││││││├─┼─────┼─────┼────┼───┼───┼─────┼─────────┼─────┼────┤│││浮│統一發票│TF00000000│100/4/10│1│李根池││扣押物編號A-08-1│詐得補貼款│新勝號││││報││││││││3,191元(│即江長泉││││申││││││││每公秉補助│││││購├─────┼─────┼────┼───┼───┼─────┼─────────┤3,191元,││││││發油記錄單│000354│100/4/10│1│李根池│甲2流量計│扣案物編號A-07-1│見102年度│││││││││││145-146││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23│││││││││││││5頁)││││├─┴─────┼─────┼────┼───┼───┼─────┼─────────┼─────┼────┤│││補充漁船用油書││││││未扣案│││││├───────┼─────┼────┼───┼───┼─────┼─────────┼─────┼────┤│││漁船購油記錄日││100/4/10│27.9│││102年度偵字第2635││││││報表││││││號卷㈠第137頁│││└──┴─────┴───────┴─────┴────┴───┴───┴─────┴─────────┴─────┴────┘【附表四: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江儒德及李根池在調查站及偵查中之陳述│被告江儒德、李根池為站長、副站長,受被告楊慶宗之託,以開立假發票及竄││││改漁業署漁業管理系統之方式,將不知情之前揭「日春168號」等19艘漁船,││││未加完之優惠漁船用油配額抑留,待積存一段期間後,注入被告楊慶宗所有、││││由被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與林萬發所駕駛之「鴻海二號」及「龍進六號││││」中。│├──┼────────────────────────┼──────────────────────────────────┤│2│被告楊慶宗在調查站及偵查中之陳述│被告楊慶宗於「鴻海二號」及「龍進六號」加油時,會至中油和平島加油站付││││款、認識江儒德及李根池、伊係前揭漁船登記船主、 阮以鎮 為伊老闆、相關款││││項均為阮以鎮實際支付及夏再成、羅世雄、陳崑祥與林萬發等人之薪資由 渠自 ││││阮以鎮匯款中提領現金支付。│├──┼────────────────────────┼──────────────────────────────────┤│3│被告夏再成在調查站及偵查中陳述│「鴻海二號」實際船主是大陸人阮以鎮;有從事轉載漁獲;伊等會在一天內將││││漁獲搬到大陸漁船上,交阮以鎮處理;在加油讀完VDR後,伊會打電話通知楊││││慶宗,由楊慶宗決定加油多少,後續由羅世雄處理;薪資由楊慶宗支付等語。│├──┼────────────────────────┼──────────────────────────────────┤│4│被告羅世雄在調查站及偵查中陳述│「鴻海二號」及「龍進六號」曾在出海後相互抽油;加油時伊會在發油機旁確││││認發油量;伊有時會取回關簿、油簿、印章及統一發票等語。│├──┼────────────────────────┼──────────────────────────────────┤│5│被告陳崑祥在調查站及偵查中陳述│「龍進六號」加完油後,加油站員工會將發票夾在油簿上交還給伊,油款則由││││被告楊慶宗支付;伊曾在高雄外海附近等待,再接載阮以鎮指示之大陸漁船漁││││獲,但未成功;「龍進六號」實際負責人是阮以鎮,該船出海後由阮以鎮以SV││││(無線電)指示伊接駁魚獲位置;遇大陸籍漁船油量不足時,曾通知阮以鎮,││││取得阮員授權後駁油予大陸籍漁船。│├──┼────────────────────────┼──────────────────────────────────┤│6│被告林萬發在調查站及偵查中陳述│加油時,伊會告訴陳崑祥這次要加的油量,再由船長購油,是船長去接洽的,││││發票的事情是楊慶宗去處理的。│├──┼────────────────────────┼──────────────────────────────────┤│7│證人倪萬來在警詢之陳述│「龍進六號」替大陸籍漁船自大陸北部海域接駁魚獲至南部海域。│├──┼────────────────────────┼──────────────────────────────────┤│8│證人陳永華在警詢之陳述│伊至「龍進六號」任職後發現該船違法改造船艙為油艙,之後無法捕漁,僅出││││海接駁魚獲。│├──┼────────────────────────┼──────────────────────────────────┤│9│證人宋德祥在警詢之陳述│「鴻海二號」加油事務由船主楊慶宗及羅世雄負責;「鴻海二號」主要從事轉││││載搬運魚獲,伊於該船作業時,從未以漁網捕魚。│├──┼────────────────────────┼──────────────────────────────────┤││證人鄭基賢在警詢之陳述│「鴻海二號」至和平島加油站購油事務由夏再成、楊慶宗及羅世雄3人負責;││││加油時會將船上大部分加滿,並由羅世雄負責看油表。│├──┼────────────────────────┼──────────────────────────────────┤││證人黃麗香在調查站陳述│伊受被告楊慶宗之委託辦理「鴻海二號」、「龍進六號」之移轉登記,而前揭││││漁船均曾於購買後,立即私下改造油艙,且未經申請;伊於101年9月至10月││││間曾收受被告楊慶宗傳真之漁船漁獲交易資料;一般而言,油不可能作壓艙使││││用等語。│├──┼────────────────────────┼──────────────────────────────────┤││證人吳榮華在調查站之陳述│「鴻海二號」及「龍進六號」改造油艙之事實。│├──┼────────────────────────┼──────────────────────────────────┤││證人陳一珠在調查站陳述│伊曾於101年4月間接獲被告楊慶宗電話請託填寫101年9月13日、101年10││││月14日及同月25日之進貨證明,並傳真與證人黃麗香。│├──┼────────────────────────┼──────────────────────────────────┤││證人即漁工ZAINUDINMOHAD、CAREDDI、JUNEDI、SAHI│伊等在外海與漁船接駁搬魚獲並將漁船用油駁至該外海之漁船上。│││M、ADICITOBINDASKA、WAWANIMDRAPRATAMA、WAP││││PIN及JUNEDI等人警詢及調查站陳述││├──┼────────────────────────┼──────────────────────────────────┤││證人 阮茂松 (即「益大37號」、「益大68號」經營者及│前揭漁船如附表所示之發票、優惠漁船用油油量均與渠等無涉。│││「益大168號」船主)、洪金良(「鑫豐春11號」船││││主)、朱鐵永(即「永鴻發62號」、「永鴻發88號」、││││「永鴻發158號(改名前合信興37號)」經營者)、陳││││梅華(「佳興3號」會計)、 邱倉崎 (即「隆勝168號││││」船長)、呂美足(即「隆勝168號」會計)、洪天進││││(即「昇財發168號」船主)、 胡建成 (即「 滿慶祥 6││││號」船主)、游添明(即「日春168號」船主)、蘇吉││││雄(即「源發166號」經營者)、盧碧芳(即「益航││││168號(嗣改名順益航168號)船主」)及陳黃登(「││││金瑞益21號」、「金瑞益36號」管理人)等人調查站及││││偵查中陳述,與證人林美珠(「連利12號」行政人員)││││和、張麗華(「勝豐33號」管理人)調查站之陳述││├──┼────────────────────────┼──────────────────────────────────┤││證人 邱宜賢 偵查中之證述│漁船優惠用油加油法規、加油程序、加油站人員執行職務之情況、VDR維修程││││序及實務上之相關違規情形。│├──┼────────────────────────┼──────────────────────────────────┤││證人杜世藩及吳永成偵查中之陳述│漁船加油之實際流程。│├──┼────────────────────────┼──────────────────────────────────┤││證人 謝碧琴 偵查中之證述│基隆區漁會辦理VDR報修之情形,而前揭漁船加油時均無報修之情況。│├──┼────────────────────────┼──────────────────────────────────┤││被告江儒德及李根池之中油在職證明及「漁業動力用油│被告江儒德及李根池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後段所稱之公務員,尤其是「│││優惠油價標準」、「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7條授權無VDR時數勾稽時,仍得依規定比例││││核配加油;「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12點,中油公司前揭許││││可出售優惠用油,仍可繼續適用,漁業署免與再行簽約,供油單位應遵守之售││││油程序。│├──┼────────────────────────┼──────────────────────────────────┤││前揭「日春168號」等19艘漁船之流量計印數機發油紀│被告江儒德等人撿油之數量、詐取財物及被告李根池與江儒德收受賄款之範圍│││錄單、統一發票及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等│。│├──┼────────────────────────┼──────────────────────────────────┤││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102年3月1日漁二字第00000000│被告楊慶宗所屬之「龍進六號」、「鴻海二號」加油之情形,及被告夏再成、│││16號函及所附「龍進六號」、「鴻海二號」加油統計、│羅世雄、陳崑祥與林萬發等人得在海上駁油及 依渠 等航跡圖顯示,「龍進六號│││日報表;漁船購油歷史紀錄及101年3月28日漁二字第│」、「鴻海二號」並無在海上捕魚等情形。│││00000000000號函所附航跡圖、漁船生命史;台灣中油││││公司102年4月24日基政風發字第10200726300號函所││││附「中油基隆和平島漁船加油站加油單位漁船購油紀錄││││日報表」;「龍進六號」報關簿、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進出港紀錄、「龍進六號」之第十六海巡隊拍攝相││││片││├──┼────────────────────────┼──────────────────────────────────┤││被告楊慶宗彰化銀行瑞芳分行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被告楊慶宗之資金來源,均係與渠不認識之人所匯得。│││銀行基隆分行交易明細、新北市瑞芳區漁會交易明細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交易明細等││├──┼────────────────────────┼──────────────────────────────────┤││施工說明書(102年3月5日)及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龍進六號」未經許可改造油艙、該等漁船並無撈捕設備且有駁油裝置之事實│││調查站102年5月7日及102年5月17日會勘紀錄表│。│├──┼────────────────────────┼──────────────────────────────────┤││通訊監察譯文〈102年3月4日下午5時40分14秒(下│被告李根池及江儒德撿油之手法,被告楊慶宗、林萬發及夏再成等人在討論10│││以0000-000000表示),被告李根池與江儒德之通聯譯│2年1月9日「龍進六號」為海巡隊及102年4月19日「龍進六號」及「鴻海│││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二號」為法務部基隆市調查站查獲後,應對之情形,可知渠等均有犯意聯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56等,被告楊慶宗與林萬發之譯文;0000-000000被││││告夏再成之譯文;0000-000000被告羅世雄與楊慶宗之││││譯文〉││└──┴────────────────────────┴──────────────────────────────────┘【附表五:宣告刑】┌───────┬─────────────────┬─────────────────┬──────────────────┐│犯罪事實│江儒德│李根池│楊慶宗│├─┬─────┼─────────────────┼─────────────────┼──────────────────┤│事│附表一之㈠│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楊慶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實│編號1│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欄││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二││。│。│││├─────┼─────────────────┼─────────────────┼──────────────────┤││附表一之㈠│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楊慶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編號2│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附表一之㈠│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楊慶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編號3│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附表一之㈠│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楊慶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編號4│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附表一之㈠│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楊慶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編號5│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之㈠│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楊慶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編號6│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附表一之㈠│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楊慶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編號7│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附表一之㈠│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楊慶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編號8│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附表一之㈠│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楊慶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編號9│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事│附表二│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實│編號1│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欄││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附表二│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編號2│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編號3│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編號4│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編號5│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編號6│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編號7│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編號8│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二│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編號9│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編號10│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編號11│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編號12│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事│附表三│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實│編號1之①│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欄││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事│附表三│江儒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實│編號1之②│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欄││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之││││││㈠│││││├─┼─────┼─────────────────┼─────────────────┼──────────────────┤│事│附表三││李根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實│編號2││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欄│││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之││││││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