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964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江儒德選任辯護人楊思勤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根池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慶宗 選任辯護人 陳信憲 律師
曾孝賢 律師被告 夏再成
陳崑祥 上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梁淑華 律師被告 羅世雄
林萬發 上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 律師被告 陳黃登 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578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陳勇松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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