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綵蕎
江品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該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