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55號原告鈞麟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勝憶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
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