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原告 謝諒 獲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淑均陳鄭垚陳安正楊汶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伍佰捌拾捌萬元,折合新臺幣壹億柒仟肆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陸拾元(計算式如下:490,000×3×4×29.687=174,559,560),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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