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久升音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敏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