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 許建章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蔡俊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