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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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4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李春杰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投監四裁字第裁65-I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李春杰汽車所有人,汽車行駛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處罰鍰新臺幣參佰元,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春杰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一般大貨車,於民國100年8月20日9時許,行經彰化縣○○鄉○○路與大彰路口,因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不能辨識號牌,為警製單舉發,嗣由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人是自耕農,剛從農田出來,難免會有少許泥巴塗污,如果照片是彩色的,或許會比較明顯一點點,請改處號牌污穢之處分,請求撤銷原處分,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有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汽車所有人2,
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汽車所有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同條例第14條第3款亦有明文。觀諸前開二規定,均規範汽車牌照污損之情形,其差異在於,該條例第13條第1款之「塗抹污損牌照」,係與「損毀」、「變造」、「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照」等情形併列;該條例第14條第3款則規範「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之情形。可知該條例第13條第1款之「塗抹污損牌照」,係指行為人故意將牌照塗抹污損之情形,因此種違規行為,通常具有積極逃免交通稽查或刑事偵查之目的,惡害較大;而該條例第14條第3款之「號牌污穢」,則係牌照非因行為人故意損毀污穢後,延不申請換發,導致交通稽查困難之情形,較之前者,惡害較輕。據此,遇有汽車牌照污損之情形,應視該牌照污損之結果是否為汽車所有人故意造成,分別適用不同規定,如無積極證據可證汽車所有人有故意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之行為,自僅能適用該條例第14條第3款之規定予以裁罰,合先敘明。
四、經查:㈠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一般大貨車,於100年
8月20日9時許,行經彰化縣○○鄉○○路與大彰路口,因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不能辨識號牌,為警製單舉發等情,有汽車車籍查詢、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採證彩色照片2張在卷可稽。又依卷附採證彩色照片所示,上開大貨車牌照確有污損不能辨識之情形,是以,上開大貨車牌照之污損,是否係異議人故意為之,為本院應予審究。
㈡細觀卷附採證彩色照片所示,上開大貨車之牌照雖已完全被
泥土所覆蓋,幾乎未見任何字體,然上開大貨車除該牌照之外,包括懸掛牌照之處、車體下方、車斗後方及內部、車斗上所載運挖土機之大型鏟子及履帶上,亦均被厚層泥土所覆蓋,足徵該牌照應非遭故意單獨污損,而可能係該大貨車長期出入易沾滿砂石泥土之處所,或經常用以從事農務或砂石工作,一併遭砂石泥土污損,且歷久未予清洗所致。復查,卷內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該大貨車牌照之污損,係因異議人故意為之,自難遽認異議人確有故意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之行為,依前揭說明,自不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裁罰,惟因該大貨車牌照確有被泥土覆蓋污穢,不洗刷清楚之情事,異議人有該條例第14條第3款之違規行為,應可認定。
㈢綜上,異議人所有之上開大貨車確於前揭時地,有號牌污穢
,不洗刷清楚,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之違規行為,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3款之規定予以裁罰,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逕以塗抹污損牌照不能辨識牌號為由,依同條例第1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3,00
0元,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尚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依同條例第14條第3款之規定,自為裁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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